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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府办[2018]1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6-19
实施时间: 2018-6-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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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9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的若干措施
  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是中小企业开展资本运作和现代化经营的重要方式,是培育行业龙头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途径,是带动产业链整合提升行业集中度的重要抓手,是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依托。新时代深圳中小企业发展必须适应新常态,培育新动能,必须充分认识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的重要作用。为强力推动一批市场前景好、综合效益高、核心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形成我市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以细分行业龙头为特色、突出战略新兴产业、境内境外上市和并购重组并举的产业经济发展新格局,增强我市产业经济发展新优势,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更强有力的上市培育工作机制
  (一)健全上市培育工作机构。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应建立和完善高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上市培育办)设在市中小企业服务署,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全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培育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协调员,根据各自职能,努力解决影响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的各类具体问题。(责任部门:市中小企业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完善上市培育的联动工作机制。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参照本措施,设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上市培育具体牵头工作部门,建立健全推动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协调工作机制,鼓励和促进辖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市上市培育办应加强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金融机构、风险及创业投资机构,以及证券、产权交易、资产评估、会计、法律、咨询等上市培育中介机构的沟通协调,按照“企业为主体、政府推动、中介尽责”的原则,构建我市市区两级政府“竖到底”,政府、企业、中介“横到边”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培育服务的联动工作机制。(责任部门:市中小企业署,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对上市培育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导与监管。市上市培育办应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证券、会计、法律等上市培育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导与监管,建立和完善服务绩效信息披露机制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各类上市培育中介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勤勉尽责,不断提升服务质量,避免不正当竞争。(责任部门:市中小企业署、财政委、司法局、深圳证监局)
  二、建立更高质量的上市后备资源队伍
  (四)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培训工作力度。市上市培育办应联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依托各区上市培育工作部门和各行业协会,以多种形式开展改制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的培训工作,宣传贯彻资本市场最新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广大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的观念和意识,引导其坚定走改制上市道路,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责任部门:市中小企业署、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五)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建立上市后备资源库。各类拟改制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小企业应及时在市上市培育办和各区上市培育工作部门备案登记。市区两级上市培育工作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加强对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参照不同层次资本市场的准入标准,定期对我市和辖区中小企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改制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构建我市中小企业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及挂牌的后备资源队伍。高度重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等“四新企业”的挖掘和培育,推动“独角兽”企业境内外上市。(责任部门:市中小企业署,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六)坚持梯度培育和分类指导。市上市培育办应对已备案的拟上市企业,根据其经营状况及改制上市所处的不同阶段,开展上市前景评估,按“五个一批”(即:培训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目标,编制和实施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后备资源重点培育计划,实施梯度培育。对列入计划的企业,市上市培育办和各成员单位应将其列为重点培育与服务对象,并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进行分类指导,妥善解决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个性化困难。(责任部门:市中小企业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七)加大股权投资力度。鼓励和支持各类政府性基金和民间资本,尤其是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子基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和深圳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我市改制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投资,特别是对种子期、初创期的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加快其成长步伐,壮大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队伍,推动我市更多中小企业走向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实现快速发展。(责任部门:市中小企业署、市创新投集团)
  三、营造更优良的上市培育政策环境
  (八)给予适当的资金资助。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资金,对我市中小企业在改制、辅导两个阶段,给予资金资助;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中小企业,以及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企业给予奖励或补助。按照相关规定,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在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各区应结合自身情况,制定配套的资金资助政策。(责任部门:市中小企业署、金融办,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九)解决募投项目用地需求。充分考虑改制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土地的实际需求,合理制定年度产业发展土地供应计划,促进更多具有高新技术、高端品牌、高附加值的优质募投项目在本市落地。现有产业集聚园区及各种存量调整产业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改制上市企业进驻。鼓励和支持各区政府按照土地集约利用原则,加快旧工业区改造,解决改制上市企业募投项目落地问题。(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十)规范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确权、不规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其它各种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规范处理。改制上市企业租用无产权生产经营用房的,为证明其生产经营场所的稳定性,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是否位于正在实施的房屋征收及土地整备范围的证明文件。(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市税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十一)给予产品检验检测费用优惠。市属检验检测机构为改制上市企业提供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标准查询、特种设备检测等技术服务时,在国家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予以减免。(责任部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海关)
  (十二)推进中介机构配套服务提升。市有关部门应加快落实我市支持证券、会计和法律等中介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大力推动我市上市培育中介机构发展壮大和提升服务。在符合现行各项规定的前提下,积极为上市培育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改制上市专业配套服务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上市培育中介机构获得国家、省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等政策支持。(责任部门:市中小企业署、财政委、司法局、深圳证监局)
  四、推行更周到的协调服务措施
  (十三)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将列入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后备资源重点培育计划的企业纳入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大企业名单,并进入市领导挂点服务范围。市、区各有关部门在为上述企业办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立项、环保审批等涉及改制上市有关事项时,应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为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四)及时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企业改制上市及新三板挂牌过程中,需获得相关政府部门出具证明其近年守法规范生产经营函件的,市上市培育办应负责协调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快办理,市、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缩短办理时限。中介服务机构为此需进行现场访谈的,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责任部门:市中小企业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五)加快国有股权相关事项的审批。改制上市企业涉及市属国有股权以及需要进行国有股权转让确认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辟绿色通道,统筹管理和协调,加快办理。(责任部门:市国资委)
  (十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格保护改制上市企业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对侵犯改制上市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市有关部门优先依法立案处理。(责任部门:市知识产权局、文体旅游局、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深圳海关)
  (十七)提高指导与服务意识。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牢固树立“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体现监管”的理念,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对中小企业历史发展过程或现实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类不规范行为及问题,应通过指导、教育、警告、限期整改等方式,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避免“以罚代管”。(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提供更深入的上市企业后续服务
  (十八)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支持上市企业充分运用资本市场再融资功能,进一步加强对上市企业配股、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行为的支持力度,积极协调,配合做好上市企业再融资相关工作,引导上市企业再融资投向实体经济。(责任部门:市中小企业署、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九)促进上市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对上市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市、区政府应高度重视,为其项目立项、环境评价、劳动用工等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人力资源保障局)
  (二十)解决上市企业总部及研发用房问题。建立健全解决上市企业用房用地问题的协调工作机制,完善上市企业用房用地需求申报平台,适时开展土地供应“上市企业专场招拍挂”。鼓励和支持各区政府按照土地集约利用原则,利用存量产业用房改造作为研发用房,或以上市企业联合投资建设等方式规划建设上市公司总部大厦,保障上市企业立足本市,发展壮大。(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六、推动更活跃的中小企业并购重组
  (二十一)设立并购重组类子基金。在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下,设立并购重组类子基金,发挥政府基金引导作用,促进改制上市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进一步发展壮大。(责任部门:市中小企业署、金融办、财政委)
  (二十二)发挥产业并购基金作用。鼓励上市企业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集聚社会资本,使上市企业并购形成杠杆效应,减少并购资金风险,同时联合专业机构,提高并购重组的专业化和成功率。通过并购重组,储备与培育战略业务,促进上市企业战略转型。(责任部门:深圳证监局)
  (二十三)构建并购重组服务平台。鼓励各类市场服务组织为上市企业并购重组提供项目信息、企业路演、融资服务、人才培育等,开展并购项目对接和服务。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为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提供融资支持。以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为平台,立足高新技术产业,鼓励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促进上市企业并购重组。(责任部门:市中小企业署、金融办、深圳证监局、深圳银监局)
  (二十四)支持企业以并购重组促产业升级。支持和引导上市企业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开展并购重组,重点扶持我市产业链缺失、高端品牌、高端技术等并购项目,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以并购方式对接资本市场,对我市企业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部门:市中小企业署、深圳证监局)
  (二十五)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并购。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境外项目的并购。对境外重大并购行为,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为我市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责任部门:市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外汇管理局)
  (二十六)打造并购重组绿色通道。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为企业并购重组简化办事程序和提供便利服务。本市内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在其选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主要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使用等情况不变的前提下,被重组企业的取水、用电和排污容量等指标予以保留。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环评、安评、纳污、消防、项目施工、生产许可等各种批准文书和资质证明,企业经营主体存在延续性且属于我市审批权限范围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责任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七)落实并购重组税收优惠。企业实施股权与资产收购、兼并和转让等事项,其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增值税。资产重组中,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责任部门:深圳市税务局)
  七、其他事项
  (二十八)本措施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扶持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09]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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