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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资考核字[2012]2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2-27
实施时间: 2012-2-27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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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委内各处室、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增强考核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内蒙古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修订)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内蒙古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规程》,经委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增强考核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特制订内蒙古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规程。
  一、考核指标(目标)确定工作规程
  (一)布置考核目标报送工作
  上年12月,业绩考核与综合处向监管企业布置考核目标预报工作,印发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预报工作的通知,明确目标预报原则,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二)企业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当年2月底前,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在科学分析判断国内外经济环境、市场条件和政策走向的基础上,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在认真编制本企业财务预算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如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可量化的考核目标建议值不得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水平,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水平。
  (三)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1、当年3月上旬,业绩考核与综合处会同各相关处室,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预报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初审后着手拟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1)业绩考核与综合处将企业预报的各项工作目标转发各相关处室,由各处室修改完善并与企业沟通后交业绩考核与综合处汇总。
  (2)由业绩考核与综合处按照“两个不低于”和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对企业预报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进行调整,并就调整后的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进行沟通。
  2、当年3月中旬,分管委领导主持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业绩考核与综合处拟定、汇总的监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3、当年3月底前,委主任主持召开委务会,审定监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四)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当年3月底前,业绩考核与综合处向各企业通报委务会议确定的考核目标核定意见,由国资委主任或者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或由国资委向监管企业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测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签订(或下达)后,企业负责人每季度将责任书(或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业绩考核与综合处、财务监督与统计评价处,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或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企业完成经营业绩目标和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分析解决问题,努力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
  二、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工作规程
  (一)考核准备
  1、当年1月底前,业绩考核与综合处会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向监管企业印发考核工作通知,要求企业提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报告。
  2、当年1月底前,业绩考核与综合处会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拟定考核方案,提交委务会议研究。国资委从各处室抽调人员组成现场考核组,组长由委领导担任。
  3、当年2月上旬,国资委组织考核组人员学习培训。
  (二)现场考核
  当年2月下旬,考核组深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1、报告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召开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由企业分管领导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行业发展情况;政策、市场因素变化对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成本费用的影响分析;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重大增减利因素分析;企业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企业在应对市场变化中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等。
  2、个别谈话
  考核组分别找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职工代表进行谈话,评议领导班子的经营业绩,印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报告是否真实、客观,了解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对考核基本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财务监督与统计评价处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上报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同时对考核目标中的基本指标(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进行核实确认。
  4、对考核分类指标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1)考核组现场核实企业的统计数据和台账,对企业考核分类指标和综合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具体方法包括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检查等。
  (2)各专业处室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企业考核工作目标的核实工作,并将核实情况交业绩考核与综合处汇总。
  (3)对考核组现场难以核实的考核目标,国资委可聘请负责财务决算的审计中介机构在进行财务决算审计时同时进行该项考核目标专项审计确认。
  (4)考核组要带回证明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有关资料备查,证明资料需加盖公章并有公司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5)业绩考核与综合处汇总各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并将各企业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汇总表印发各考核组组长、各相关专业处室和监事会确认,考核组组长在被考核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表上签字确认,各处室负责人和派驻企业监事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在所涉及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表上签字确认。
  (三)确定考核结果等级
  1、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计分
  当年4月上旬,业绩考核与综合处依据《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中考核记分办法,对经过核实确认后的考核经济指标和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计算评分。
  2、进行同业对标
  当年4月中旬,业绩考核与综合处会同财务监督与统计评价处根据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和年度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或根据国内外行业组织公布的行业财务和统计数据,将企业的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四个方面主要指标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标准值进行对比并打分,得出企业年度同业对标评价结果。
  3、提出考核结果初步评级意见
  当年4月下旬,业绩考核与综合处根据企业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计分结果和同业对标计分结果,按照考核分值拟定每户企业的考核等级,报分管主任审核同意后提出各企业考核结果初步评级意见。
  4、确定考核结果等级
  当年4月底,业绩考核与综合处将考核结果初步评级意见提交委务会议研究,经过委务会议通过后向自治区政府分管主席报告评级结果,自治区政府分管主席同意后最终确定各企业考核结果等级。
  (四)形成并提交考核报告
  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组根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报告,结合个别谈话和方方面面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每一户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包括: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分析、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考核报告经考核组集体讨论后提交委务会议研究。
  (五)报告、反馈和兑现考核结果
  1、当年5月上旬,业绩考核与综合处起草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报告,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汇报我委开展业绩考核工作情况和考核结果。
  2、当年5月中、下旬,由委主任或考核组组长深入各企业面对面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3、当年5月中、下旬,企业分配处根据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等级,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额度,提交委务会议研究后向监管企业负责人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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