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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外部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资分配字[2011]195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
法规类型: 薪酬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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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监管企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外部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外部董事报酬及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及其他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控股)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中任职的外部董事。
  第三条 公司外部董事报酬及待遇由自治区国资委决定。
  第四条 公司外部董事年度报酬一般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等构成。
  (一)年度基本报酬。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视任职企业规模而定,最低不少于每年度5万元。其中,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集人的外部董事,其年度基本报酬标准适当高于其他外部董事(具体标准见附表);同时在自治区国资委其他出资企业兼任外部董事的,另外再加2万元。
  (二)公司外部董事的年度基本报酬原则上每三年核定一次。
  (三)公司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由自治区国资委按月统一支付。
  (四)从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现职负责人中选任的外部董事,不享受年度基本报酬。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并对其履职所发生的费用实行预算管理。
  (一)公司应当为外部董事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保证工作用车。
  (二)公司外部董事履行职务时所需办公费用、交通、住宿等差旅费标准按照任职企业同职级负责人标准执行。
  第六条 公司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按参加会议次数给予相应的会议津贴(具体标准见附表),由任职企业支付。前三年平均销售(营业)收入200亿元以上 (含200亿元)企业的外部董事,领取会议津贴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前三年平均销售(营业)收入200亿元以下的企业,领取会议津贴每年累计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公司外部董事除领取年度报酬等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领取的报酬外,不再享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不得让所任职公司或者与所任职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接受馈赠。为任职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部董事,自治区国资委将给予奖励。
  第八条 公司外部董事被解聘或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按任职实际期限(截止到解聘或离职当月)兑付报酬;任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扣发当年全部报酬。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年度工作时,应报告上一年度外部董事津贴发放、履职所发生的费用情况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或者建议。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条 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控股多元股东公司的外部董事报酬,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及标准提出方案,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与自治区国资委充分沟通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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