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综合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内国资分配字[2010]4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4-16
实施时间: 2010-4-16
法规类型: 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9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监管企业:
  为指导和规范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有利于职工长远保障的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银监委、证监委、保监委令第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现就监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改进企业的薪酬福利结构,提高国有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利于调动和激励广大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必须稳妥推进,规范运行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应与企业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发展。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兼顾出资人、企业及职工的利益,谨慎起步,科学规范,防范风险。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一)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企业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企业具有持续的盈利与发展能力,企业在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当年和前两年必须盈利,并能够完成国资委核定的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年度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三)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
  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凡是人工成本指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应暂缓试行或调整缴费比例,保持和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民主制度健全,基础管理规范。
  企业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企业年金方案应通过企业内部协商方式确定,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民主方式审议通过,能充分反映企业广大职工的意愿。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
  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应符合原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等内容。重点设计和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科学设计薪酬福利结构
  企业应根据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统筹考虑建立企业年金与调整薪酬福利制度的关系,要处理好企业年金缴费与当期职工工资增长的关系,不断完善企业薪酬福利体系。
  (二)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
  符合试行企业年金基本条件的企业,年金所需费用需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比例原则上应相匹配。企业缴费原则上要符合人工成本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当企业未达到试行企业年金基本条件要求的,应动态调整缴费水平,连续三年经营亏损的,应暂停企业缴费。企业集团内部各子企业之间的缴费水平,应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避免互相攀比。
  (三)强化年金激励、约束功能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应根据职工对企业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但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差距不宜过大。对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也可自企业年金计划启动后起计)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在3-5年内逐步归属职工个人。
  (四)与社会化统筹相街接
  企业应通过试行企业年金制度,逐步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凡是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兼顾新老离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统筹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支出问题。对试行企业年金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性项目。
  (五)统筹规划设计年金方案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要求,在对企业整体经济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进行精心测算和对未来经营业绩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原则上应统筹规划设计整体年金方案,并针对企业内部各子企业实际情况分步实施,不能一刀切。在企业缴费水平及人员范围确定等方面可因企制宜。企业(集团)总部的年金方案应在企业年金方案中单列。企业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企业(集团)总部职工暂不得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以制定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四、规范企业年金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一)建立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公开选择和考核评估机制
  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试行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选择管理运营机构,要成立由企业、企业工会和企业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评委会进行选择,并将选择的管理运营机构事前报国资委备案。同时,企业应通过受托人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管理运营机构时的依据。
  (二)规范与各管理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原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要求,明确与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人与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企业应选择适当家数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收益比较,实现优中选优。
  (三)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管理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委托人及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委托人应将上述报告汇总后报国资委备案。各管理运营机构应接受企业年金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国资委报告。企业年金理事会或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人应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行。
  五、企业年金方案的审核备案程序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订年金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核批准。企业控股公司的年金方案,其国有股权代表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将企业年金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并按照国资委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企业年金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制定和试行后,要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适时调整,并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然后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企业向自治区国资委申报的审核材料主要包括:
  (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或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比例)的请示;
  (二)企业年金方案及重要条款说明;
  (三)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四)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说明;
  (五)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的说明及工资统计报表。
  六、切实加强对企业试行年金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事关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按规定选择合适的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独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各有关方面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受托人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选择、监督、评估、更换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等。切实承担好受托管理职责。加强对直接投资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组织指导,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稳步健康发展。
  (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试行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企业及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及企业年金移交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清理、规范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并将修订和规范后的企业年金方案按本意见规定履行审核程序。
  (三)国资委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对企业年金的运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监管企业每年应将上年度企业年金执行及运营情况专题向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在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 陕国资上市发[2 2011/8/23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 2022/7/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桂国资发[2016] 2016/12/23
河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监管企业信息公开 2017/12/2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 新国资发[2014] 2014/12/10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沪国资委评价[2 2023/4/17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 冀国资[2012]6号 2012/8/27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关于 沪国资委综合[2 2023/9/15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 2017/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