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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3-8
实施时间: 2012-3-8
法规类型: 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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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纳入市国资委管理的骨干子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所出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统称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企业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应组织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本岗位任职满3年,应组织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市国资委审计处牵头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其他处室按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审计处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七条 根据市委提名、由市国资委提名或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市政府委托市审计局实施。
  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具体包括:
  1.由市国资委提名或任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2.由市国资委管理的骨干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3.提拔到企业领导岗位的子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4.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市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与市审计局协商后,负责向市政府上报应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请示事项;
  (三)负责除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
  (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所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协调相关部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中介机构在开展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时,企业本部及重要子企业应当纳入审计范围,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工作范围,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7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80%。
  第十条 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参考利用相关经济责任审计或者财务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中介机构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时,应保持应有的执业审慎,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第十二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情况及影响可持续发展的情况;
  (五)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六)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本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
  (七)企业经营绩效变动和任期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
  (八)以前年度审计报告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成果真实性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三)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期货、基金等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
  (三)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四)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有无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
  第十五条 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有关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第十六条 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影响可持续发展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
  企业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情况;落实国家资源环保政策情况;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情况等;可持续发展应关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经营安全、“走出去”战略和境外资产的管理监督情况等,分析影响可持续发展的原因。
  第十七条 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决策程序、审批手续、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五)企业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关键控制点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企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企业负责人遵守廉政纪律情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国有权益和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否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为本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是否存在擅自领取薪酬以外的其他收入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股权激励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 中介机构委托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组织实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工作经费由市国资委支付。
  第二十一条 承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五)与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利害关系;
  (六)近3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第二十二条 接受聘请的中介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组织实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机构,成立审计项目组;
  (三)下达审计工作通知;
  (四)召开审计进点会;
  (五)拟定审计方案;
  (六)组织实施审计;
  (七)交换审计意见;
  (八)召开专家审理会;
  (九)出具审计报告;
  (十)印发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整改通知;必要时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书;
  (十一)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并对企业整改结果得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年限情况和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编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审计范围、重点内容、审计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确定中介机构和审计项目组。中介机构按照审计工作任务要求,应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进点3日前向被审计人或被审计企业送达。遇有特殊情况,经市国资委负责人批准,可在审计进点当日通知被审计企业。
  第二十七条 实施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织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人、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有关人员、有关子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项目组正式进驻企业,明确审计工作安排、进度和要求,并与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人交换意见,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或审计项目组应按照企业法定代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拟定审计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同意。审计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和其他审计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当听取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等组织和有关人员的意见;应收集市国资委有关处室、企业所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及业务数据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和企业自查报告;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在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交换意见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送审稿。同时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企业负责人、被审计企业的书面意见及审计机构对被审计企业负责人、被审计企业的书面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组织召开专家审理会,对审计报告送审稿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程序是否合规、审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审计评价和处理是否适当、审计建议是否可行等。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审计企业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但中介机构认为该异议不成立的,由专家审理会研究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计划工作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向市国资委提交正式审计报告。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报请市国资委同意,并及时通知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印发)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依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对发现的问题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企业应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反映出的有关问题,及时整改,堵塞管理漏洞,并将整改报告在收到整改通知后30日内报市国资委。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企业做好有关整改工作和后续跟踪审计。
  第三十八条 审计整改工作由市国资委审计处牵头,审计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和督促落实工作由相关监管处室具体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
  1.市国资委在收齐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管理建议函、审计要情及有关领导的批示后,向企业下发审计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
  2.市国资委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召开企业审计整改会议,指导、督促企业整改。必要时,邀请市审计局参加审计整改会议。
  3.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
  4.市国资委审计处会同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企业整改报告,判断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并得出审计整改结论;企业未整改落实到位的,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整改。
  (二)市国资委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
  1.市国资委向企业下发审计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
  2.市国资委根据审计发现问题的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召开企业审计整改会议,指导、督促企业整改;
  3.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
  4.市国资委审计处会同相关监管处室审核企业整改报告,判断企业整改落实情况并得出审计整改结论;企业未整改落实到位的,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整改。
  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对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或者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按管理权限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风险金,并按《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09〕13号)追究资产损失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批准,可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机构或上级出资人予以处理。
  (一)对于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人员承担一般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或上级出资人予以处理;
  (二)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出资人予以处理;
  (三)对于应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员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的,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应当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承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做出独立、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条 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提请有权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商有权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中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移交有权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商有权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而组织实施的其他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如对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大幅下降,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其他负责人离任或者任中的经济责任审计;对委派或提名到参股企业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原则上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权限和出资关系确定。除市国资委和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外,企业所属子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权限和出资关系,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渝国资发[2010]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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