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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3]40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4-17
实施时间: 2003-4-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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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内蒙古自治区):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可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上海继续实行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前年度多预缴的所得税,可凭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抵顶公司总部2003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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