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委托代征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7-5
实施时间: 2018-7-5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35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二手车交易征收税(费)的管理,方便纳税人二手车交易税(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闽侯海峡汽车文化广场内二手车交易活动委托代征税(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代征人及代征范围
  代征人:闽侯海峡汽车文化广场内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主体。
  代征范围: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上均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
  二、委托代征税(费)种及税(费)率
  闽侯海峡汽车文化广场内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委托代征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上均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选择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自然人免征增值税。
  销售超豪华小汽车(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30万元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10%。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为代征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按5%、教育费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税(费)率代征。
  个人所得税实行据实征收,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汽车的收入额减除购车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
  印花税按交易双方所签订的二手车购销合同金额的0.3‰税率代征。
  三、本通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8年7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 商务部工业和信 2024/3/1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二手车交易市 深经贸信息市场 2016/9/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我省二手车交 粤国税函[2011] 2011/7/4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议取消提供二手车原始发票[复印件 琼国税函[2009] 2009/10/13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 粤工商联字[200 2009/10/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销售发票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甬国税函[2010] 2010/4/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 粤国税函[2009] 2009/3/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公布二手 粤国税函[2012] 2012/11/13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二手车经营 贵州省国家税务 2010/1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3号文件促进 鲁政办发[2016] 2016/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