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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6-15
实施时间: 2018-6-15
失效时间: 2022-7-6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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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湖北省范围内实施实名办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特定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特定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确认或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纳税申报、退税、发票业务、税收优惠、税收证明等。
  二、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高税收遵从风险行业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税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五、办税服务厅现场开展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件”);特定法定代表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税务机关现场采集其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因身体状况等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特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持纳税人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附件1)办理实名事项,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实名信息验证。
  六、采取互联网方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通过“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税务实名认证服务和移动办税平台进行,办税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需上传身份证件信息,并通过人像识别认证后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系统同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互联网方式目前仅支持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人员身份信息采集。
  七、已通过身份信息采集比对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八、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的特定涉税事项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信息验证时,税务机关通过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将其身份证件上的人像信息或者已采集的人像信息与实时人像信息进行自动比对,验证通过后,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
  九、纳税人已采集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附件2)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十、湖北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十一、附件1《授权委托书》、附件2《个人声明》,可以通过湖北省网上税务局下载。
  十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个人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
1.授权委托书.doc    
2.个人声明.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2-7-7
实施时间:20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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