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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在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7-2
实施时间: 2018-7-2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6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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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8]125号)有关规定,2018年7月起,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在厦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就有关参保缴费工作通告如下:
  一、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自2018年7月起,可凭居住证到税务机关柜台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二、居住证持有人可自愿选择以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不高于300%(七个档次)的标准按20%比例自行缴纳。
  三、居住证持有人参保年龄必须满16周岁且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超过上述参保年龄时,若选择继续参保,需提供厦门人社部门开具的“在厦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缴费证明,方可继续参保缴费。累计缴费满15年时,可在厦门办理退休。
  四、居住证持有人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未办理签注手续的,税务机关将对其养老保险进行停保处理。
  五、居证证持有人未及时办理签注手续被停保的,在向公安机关补办签注手续后,应重新到税务机关办理参保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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