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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7-2
实施时间: 2018-7-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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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我省市、县两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分级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电子印章,以新机构名义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电子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等电子办税渠道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费一次办”。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国税、地税机关制发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新机构印章、文书。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电子印章,以新机构名义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电子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关于税费业务衔接。《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税费是指各项税收、规费(含社保费)。
  《公告》明确原国税、地税机关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的承继机关办理,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原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关于税费业务办理的要求。《公告》明确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关于法律救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关于税费业务办理渠道、方式。《公告》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在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六)关于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税控设备。《公告》明确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样式及单、章模另行公告)。同时明确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关于税务检查证件。《公告》明确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同时原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可以继续使用至在2018年12月31日。
  (八)关于《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县两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市级、县级税务机关分别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适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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