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税收协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适用中智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最惠国待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8-7-1
实施时间: 2018-7-1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智利税务主管当局与我国税务主管当局分别于2018年4月16日和2018年6月6日通过换函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利息最惠国待遇适用条件已满足。
  一、中智税收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二款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起采用如下表述: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一)不应超过因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而取得的利息总额的4%。‘其他金融机构’一语是指其他主要通过在金融市场进行债务融资或吸收有息存款,并利用这些资金提供金融业务来获取利润的企业;
  “(二)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4%,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
  “1.主要通过与非关联方进行积极、经常性的贷款或融资业务取得总收入的企业,且该企业与利息支付方无关联关系。在本条款中,‘贷款或融资业务’一语包括开具信用证、提供担保或提供信用卡服务等业务;
  “2.机械或设备销售企业,且利息产生于该企业赊销其机械或设备所形成的债权;
  “(三)不应超过因经常并主要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或证券而产生利息总额的5%;
  “(四)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在第(二)项第1目中,如果某企业与某人没有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述关系,则该企业与该人为非关联方。
  “虽有第(二)项的规定,如果该项所述利息是由于作为包含背对背贷款的安排的一部分,或是作为在经济上等同于并意在取得与包含背对背贷款的安排相似效果的其他安排的一部分而支付的,则这些利息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征税,但是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双方认为,‘包含背对背贷款的安排’一语包括以下任何形式的安排: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金融机构取得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且向另一人支付同等的利息,而如果该另一人直接从该缔约国另一方取得该利息,不能就该利息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享受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限制税率。”
  二、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款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起采用如下表述:
  “十、关于第十一条,
  “(一)第二款规定开始适用之日起2年内,应以15%的税率替代第二款第(四)项中的税率。”
  两国税务主管当局间换函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开始受理企业关联申报、 2017/4/14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 甘国税函发[200 2009/3/10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 甘国税函发[200 2009/10/19
关于美国新桥公司享受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3]71 2013/12/19
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8/4/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限 津国税外[2001] 2001/4/24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闽地税发[2004] 2004/9/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 桂地税发[2006] 2006/3/1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 鲁地税发[2010] 2010/5/25
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