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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6-15
实施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54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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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负担,现就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办理备案类税收优惠时(不含一次性税收优惠),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承诺“附报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税务机关直接予以办理。免报送的税收优惠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查验。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
附件:精简税收优惠备案资料事项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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