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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公告
发文文号: 股转系统公告[2018]698号
发文部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8-6-21
实施时间: 2018-6-21
法规类型: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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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临时报告编制工作,提高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规定,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将于2018年7月14日起实施,请各信息披露义务人遵照执行。全国股转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同时废止。
  二、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编制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不属于已制定格式模板范围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必要时可参考相关公告格式模板的要求。
  三、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编制的临时报告中声明: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相关人员对临时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四、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临时报告,除应披露《临时公告格式模板》要求披露的信息外,还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未履行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请各挂牌公司注意,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根据《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公告并完成报备。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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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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