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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资发[2017]1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7-26
实施时间: 2017-7-26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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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体系,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对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的审计监督,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我委修订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 国 资 委
  2017年7月26日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体系,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实施<党政主要领导人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的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履行、承担的与本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职责和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对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以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强化对领导人员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审计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下列任职一年以上的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含境外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以及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人员;
  (二)企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对企业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实质经营权的企业部门负责人;
  (四)派驻参股企业并行使表决权的国有股权代表。
  第六条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制定的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情况及效果;
  (二)董事会(领导班子)建设及运转情况;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以及有关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
  (四)对外投资、经济担保、资金出借、大额经济合同、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决策及其管理、效益情况;
  (五)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法律事务及风险管理、审计监督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市国资委政策制度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及履职待遇等情况;
  (七)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护、维护稳定、重大活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等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企业应当开展以下两类经济责任审计,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相关人员经济责任,不得兑现任期奖励。
  (一)任中审计: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连任时实施,也可结合领导人员任职时间安排。
  (二)离任审计:在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退等事项时实施。
  企业应当在“凡离(职)必审,凡退(出)必审”的基础上,将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把任中审计作为重点;为防止责任悬空,也可以在领导人员退休离岗前实施审计。
  第八条 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建立轮审计划;在此基础上制定年度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覆盖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和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量。对问题多、反映大、尤其是有群众举报的领导人员应当增加审计频次。
  第三章 审计项目实施
  第九条 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开展。
  第十条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程序包括:成立审计项目组、印发审计通知、召开审计启动会、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实施现场审计、拟定审计报告、征求相关意见、印发审计报告、检查整改情况等。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牵头成立审计项目组,全面负责审计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审计项目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得少于3人。组建审计项目组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抽调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及下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成立审计项目组;
  (二)抽调其他部门专业人员,与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联合组成审计项目组;
  (三)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与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联合成立审计项目组。
  企业不得全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实施现场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企业和领导人员印发“审计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项目组人员、资料清单等。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召开由审计项目组、被审计企业领导班子参加的“审计项目启动会”。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审计工作安排及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述职等。
  第十四条 在审前调查、内部控制测试、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审计项目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企业基本情况、领导人员履职情况、审计范围及重点、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评估、审计方法及步骤、审计质量控制措施等。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实施中,审计项目组应当依据“审计实施方案”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实质性检查。检查被审计企业财务情况、经营情况、管理情况、发展情况和领导人员履职情况等,内容涉及货币资金、实物资产、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筹资担保、对外投资、成本费用、薪酬福利、工程项目等业务环节。
  (二)沟通与访谈。与被审计企业、被审计领导人员建立必要的工作交流与联系机制,与被审计企业相关人员座谈、询问,深入了解情况。
  (三)编写审计核实材料。审计核实材料是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底稿,应当采取多级复核机制,并在离场前交被审计企业确认。
  第十六条 在汇总分析审计证据、审计核实材料的基础上,审计项目组拟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工作概况、被审计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绩效和经营情况、被审计领导人员任职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绩、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审计评价、审计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就“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交换书面意见。被审计企业及领导人员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企业和领导人员的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后,上报企业董事会进行审议。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企业正式印发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在印发后的7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通报审计结果,部署整改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印发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3个月内,对被审计企业进行审计整改检查。
  第四章 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结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企业及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评价。
  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审计评价,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引用其他专项审计结果等。
  第二十一条 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依法依规认定其所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一)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5.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国资委规章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6.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二)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人员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2.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3. 疏于监管,致使所分管部门、所属企业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4. 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三)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充分运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问题整改、责任追究、整改情况公告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纳入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被审计领导人员本人档案,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健全问题整改责任制。被审计企业是落实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人员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被审计企业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实行“对账销号”。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被审计企业和领导人员,应当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审计结果运用联动机制。
  (一)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纪依规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企业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作出相应处理;要求被审计领导人员将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所在企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考核、奖惩等相关事宜。
  (四)企业法律事务、财务等管理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相关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企业应当在信息化平台公告被审计企业整改情况。
  第六章 审计工作保障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向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和定期报告的工作机制,增强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轮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工作等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定期向企业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法律事务、改革管理和内部审计等部门参与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三年轮审计划、年度计划,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审计结果运用中的问题。联席会议应当设置办公室,与内部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根据本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征、资产规模等情况配备充足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保障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费。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每年1月底前,通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报送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审计工作总结”。
  (二)每季度末,通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报送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将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纳入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二)将企业实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纳入企业董事会评价。
  (三)对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管理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市属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国资委,《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京国资发[20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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