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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资发[2017]1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7-3
实施时间: 2017-7-3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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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市属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市国资委修订了《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 国 资 委
  2017年7月3日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市属国有企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以及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由组织推荐或任命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包括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党建工作一以贯之。将党建工作考核评价、综合考核评价与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推动企业负责人自觉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与激励约束相结合。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考核评价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五)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强化对标管理,构建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五条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引导企业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证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企业贯彻执行。
  第六条 突出发展质量,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第七条 注重资本运营效率,引导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提高价值创造能力。
  第八条 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引导企业在服务首都城市战略发展目标、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促进国有经济平稳增长以及完成重大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
  第九条 坚持创新发展,引导企业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完善创新体系,发展“高精尖”产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实施创新容错,以首创精神推动改革创新。
  第十条 强化依法治企,引导企业科学决策,健全问责机制,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提升市属国有企业法律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重视开放合作,引导企业主动对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积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不断拓展市属国有经济发展新空间。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 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三条 对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保障能力和安全生产,兼顾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的考核引入出资人、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评议制度。
  第十四条 对特殊功能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重点考核战略任务和市委、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目标的完成,兼顾经济效益。对特殊功能类企业的考核引入出资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的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 对竞争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战略支撑企业,加强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的考核。
  第十六条 实施重点任务考核。将市委、市政府交办重大专项任务等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鼓励企业积极践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企业发展与国有经济发展规划任务要求相适应、与在首都经济建设中骨干地位作用相匹配、与做强做优做大要求相符合的原则,综合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基准值。
  第十八条 企业依据本企业发展规划目标,按照规划统领任期、任期统领年度的原则,以基准值为基础,研提任期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经市国资委核定后予以确认。对处于下行周期行业的企业,基准值经核准可适当下浮。
  第十九条 实施分类对标。城市公共服务类和特殊功能类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首都城市发展规划相对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任务要求;竞争类企业考核目标值应与规划目标和行业水平对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十条 实行分档管理。考核目标值与考核计分、结果评级紧密结合。考核目标值经对标处于行业优秀水平或历史最好水平的,完成后得满分,同时根据目标值先进程度给予加分奖励。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加分、评级受限。
  第二十一条 实行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将企业承担的、对当期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在考核时依规予以处理。对因承担疏解非首都功能、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发展“高精尖”产业任务,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在考核时予以视同。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将考核期内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考核目标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任期考核时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经济运行动态监控及预警制度。市国资委对企业经济运行实施动态监控。对经济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发出警示通知单。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及本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经协商可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市政府相关部门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的确认,结合总结分析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国资委反映。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稽核检查。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E五个级别。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综合运用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评价结果与年度绩效挂钩,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与任期激励挂钩。
  第三十二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激励主要是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和党建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等因素,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事项按照《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出色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重大专项任务,在实施转型升级、深化改革、开放合作、创新发展,以及履行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在考核中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 绩效年薪按照不高于基本年薪标准实施按月预发放。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半年预评估结果对企业负责人预发绩效年薪予以调整。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对企业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视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暂缓兑现、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重大专项任务的;未完成维护稳定、节能减排、法治建设、信息化建设、劣势企业及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企业退出等工作的;国有资产登记评估交易违规的、未按规定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
  (四)未按期落实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和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整改要求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四十条 市属金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市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属集体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专职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开展深化董事会建设试点企业,参照本办法对董事会选聘的经理层副职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由企业按照市场化机制,实行契约化管理,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等机制。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办法、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兑现结果依规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市属非国有控股企业中由市国资委派出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所属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体系,加强对所属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制度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涉农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资发[2009]3号)、《北京市城市公用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9]19号)、《关于完善监管企业业绩考核体系强化薪酬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0号)、《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10]17号)、《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11]12号)、《关于董事会管理经理层试点企业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制度意见》(京国资发[201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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