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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代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8]1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6-15
实施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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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防办,各市地税局直属机构,钦州保税港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人防办提出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代征的事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就划转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划转征收的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规定:“明确地税部门对收费基金等的征管职责。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等优势,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6]33号)规定:“在政府主导下,将依法保留、适宜由地税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发[2018]11号)规定:“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二、划转征收的方式
  (一)税务部门代征时间。
  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税务部门负责代征。
  (二)税务部门代征工作流程节点。
  按照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的原则,根据“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改进现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流程,将缴费人到指定银行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变更为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或者由缴费人在网上办税平台申报缴纳。
  (三)代征工作措施
  税务部门代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审核确认等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人防部门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审核确认,并积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开展代征工作。税务部门和人防部门共同做好审核信息的传递和反馈,确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准确,按时缴库。税务部门充分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加强征收管理,加强收入核算,并按照“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缴费流程,改进缴费服务,加强宣传辅导,减轻缴费人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三、划转工作的要求
  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职能划转税务部门,是构建地方税费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加强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职能划转税务部门,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决策的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征收职能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财政、税务、人防等相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充分协商、相互支持,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收职能划转工作顺利开展。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移交过程中,税务部门和人防部门要制定移交工作方案,从提高效率、节约成本、方便缴费人等方面做好各项保障工作,完善征缴措施。移交后,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人防部门要求及时提供有关非税收入征收数据,以便进行统计分析与管理。
  (三)加强宣传,确保稳定。
  各级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税务部门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促进缴纳单位主动支持税务部门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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