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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监发[2018]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4-13
实施时间: 2018-4-13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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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财政厅驻各地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度财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8]2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处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鄂财办监[2018]46号)要求,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法定的会计监督职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各地财政部门开展2018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17年9月底前结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行业会计监督检查
  各地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和财税体制改革,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以及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检查。
  (一)环保、民生领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可选择环保、扶贫、教育行业开展重点检查。此次检查除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外,还应重点关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以及安置困难群体就业情况等。
  (二)代理记账机构。为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行为,促进代理记账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的服务,为万众创业、大众创新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各地财政部门可选择年收入在200万以上和客户数量在20家以上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同时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和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
  (三)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水平,财政部先后下发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督促落实。同时,各地应将会计监督检查与今年省政府《关于开展民生工作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部门预决算检查相结合,统筹兼顾,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为全面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可有针对性地选择地方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检查。结合贯彻落实政府会计准则,积极探索对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方式。
  各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2个重点行业开展检查,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围绕财政中心工作自行确定重点行业开展检查。
  二、进一步深化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力度,并对部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淡薄、恶性低价竞争、挂名执业、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有效整顿和规范会计市场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一)开展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整治
  1.专项整治重点。一是“回头看”。关注曾被监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改情况,是否在制度制定和执行层面落实整改到位。二是“清挂名”。从人员薪酬、社保缴费等方面入手,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仅在会计师事务所挂名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等问题。三是“看收费”。对于审计收费明显低于审计成本的业务要重点核实,从工作底稿是否能支持审计结论、出具报告数量与审计人员数量是否有明显异常等入手,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四是“理变化”。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变更频繁,而合伙人、股东(主任会计师)没有发生变化,或者注册会计师频繁转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检查其是否存在规避处理、逃避检查等问题。五是“查报备”。对于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或者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要重点检查,从查看未报备原因入手,找出问题线索深入检查。六是“加关注”。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线索或新设立和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要重点关注。
  2.依法处理处罚。一是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问题的,应及时移交会计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依法追责。二是存在执业质量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做出行政处罚。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自身会计信息质量存在问题的,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二)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建立行业诚信体系
  在2017年对会计师事务所试行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各地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充实、细化分类指标。A类为大型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负责分类监管;B类为执业质量较好、内部管理较规范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C类为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一般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D类为违规问题严重、整改落实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作为日常监管重点。各地财政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尝试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加大多部门联合惩戒力度,引导会计师事务所良性发展。有条件的市州可以探索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如组织自查、提出警示、监管谈话等。
  (三)全面推行随机抽查制度
  1.扩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要全部实现随机抽查。其中:对B类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不低于10%;C类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比例不低于20%;对存在违规线索的D类会计师事务所可直接列为检查对象,不受抽查比例限制。
  2.建立检查人员随机选派制度。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检查人员库,尝试开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在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和专项核查时,应采取联合编组、混合编组等方式组织市、县财政监督机构参与,不断提升基层财政监督干部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通过召开布置会、查前培训、混合编组、现场巡视、集中审理等多种方式,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务管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财政收支等监督检查紧密结合起来,提高综合成效。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市县财政部门要在预算安排中充分保障检查经费,抽调业务骨干,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检查,保证检查顺利开展。同时,应加强与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全面建立案件审理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要切实加大对编制多套财务报表、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财政资金、偷漏税款等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严守廉政纪律。各地财政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查单位的正常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聘用的其他专业人员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规范信息公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积极探索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事业单位查处问题进行逐户公告,并与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应采用正式公文格式,并在财政部门网站、财政编制与政务公开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省厅将加大地方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公示公告力度,并对检查公开情况进行督促和考核。一是在每年的公告检查结果中增加对各地会计监督检查情况的公告;二是借助媒体对各地的公示公告情况进行集中宣传;三是对各地全面建立公示公告制度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五)确保检查规模。2018年会计监督检查应保证一定的覆盖面。各市(州)本级检查户数原则上不低于8户,恩施、黄石、鄂州、随州、林区、天门、潜江、仙桃本级检查户数原则上不低于5户,县(市、区)检查户数不少于3户,省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选择2-3户。各地2018年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辖区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20%。未达到上述检查规模的(省厅另有要求的除外),年终考核时按未完成检查任务扣分。
  各地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请示汇报。检查过程中,省财政厅将采取实地巡视、组织座谈、集中汇报、编发简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各地检查工作的督导力度。
  四、材料上报及考评
  (一)材料上报
  1.各地应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被查单位名单按附件3-4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由省财政厅统一下达检查名单。各级财政部门应于5月20日前将上年度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已公布的2017年度检查公告、本年度检查工作组织情况、组织市县开展检查工作的通知、查前公示信息等上报省财政厅。
  2.各市州检查开始后,应每月报送一次检查快报,上报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等工作动态,并不定期报送经验交流、典型案例和调研报告等信息,信息报送情况将纳入考评体系。
  3.各市州应及时报送检查总结材料。具体包括:
  (1)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各地财政部门检查的整体情况(包括组织市县开展检查的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2)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专项总结。各级财政部门应报送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情况,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分类指标设置、对不同类别事务所的监管方式,随机抽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意见建议。
  (3)代理记账机构检查专题材料。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财政部门应报送专题材料,主要总结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加强监管的意见建议。
  (4)其他材料。包括检查汇总报表(附件1)、典型案例、调研报告和工作信息等材料。
  上述材料(除动态信息外)应于9月30日之前报送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出,并报送电子版。
  (二)考核评价
  检查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对各市(州)、直管市、办事处的检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抽查部分市州所属的县(市、区),省厅驻各地办事处联合所在市州财政局考核评比其所属的县(市、区),考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工作时效,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信息材料报送数量和质量等。考评将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评比情况将在全省(市、州)通报,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财政部门予以表彰。
  湖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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