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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海洋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18]4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5-7
实施时间: 2018-5-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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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收入缴入市级国库,并按规定使用。
  附件:天津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市财政局 市海洋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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