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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规发[2018]8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4-9
实施时间: 2018-5-4
失效时间: 2023-5-4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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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推进我区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办发[2015]6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用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增强担保实力,防范风险,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担保机构是指经自治区金融工作局批准设立,并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
  第四条 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治区境内设立和经营,财务管理规范,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开展1年以上,运转正常,无不良记录(首年业务在下一年度一并申报)。
  (三)当期新增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业务额占各类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政策性专项担保业务不受此限制,亦不计入新增担保业务总额计算基数。
  (四)对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不额外收取除担保费以外任何费用。
  (五)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年报;按规定向中小微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第七条 以下担保业务不在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之内:
  (一)向在区外登记注册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及向非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
  (二)向房地产、餐饮娱乐企业等国家限制类产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
  (三)向个人、个体工商户等提供的担保业务;
  (四)投标担保、工程担保、履约担保和诉讼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的业务。
  第八条 为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允许山区九县申报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村集体经济、企业、合作社发展的担保业务,但必须提供所贷资金转入村集体经济、企业、合作社的原始凭证及对应的支出明细等详实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单笔3000万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年担保贷款额给予不超过2%的财政补助,一年期(含)以上的按2%补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担保期限计算。
  (二)对国有再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当年业务总额给予不超过0.5%的财政补助。
  (三)对当年增加担保机构资本金和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较好的市县按因素法给予财政部门以奖代补支持,具体奖补标准在申报指南中明确,用于增加市县政府性担保机构资本金。
  (四)对承接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各类政策性免费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给予10万元额外补助。
  (五)自治区工业担保、走出去担保等政策性专项担保业务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补助,独立申报。
  第十条 担保机构单次申请补助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以下结构比例进行申报(再担保业务补助不受此限制)。
  1.用于补充工作经费的比例不得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30%,且不超过年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总额;
  2.用于损失补偿、增加资本金、担保基金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规模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请在申报文件中进行明确。此项资金可作为各类政策性担保业务地方配套资金;
  3.按政府性担保机构补助总额10%比例,计提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补充宁夏再担保集团开展“5221”业务的风险补偿资金。
  担保机构单次申请补助额不满50万元的,可参照上述比例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年补助收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用于补充政策性担保基金代偿及损失缺口;
  2.用于业务工作经费和政策性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合作银行奖励等方面的支出;
  3.用于做实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账户;
  4.用于增加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根据申报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市、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财政局初步审核并汇总申请材料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属国有担保机构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需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一)书面申请文件、上年度审计报告、基本情况表(包括电子版)、担保业务明细表、资金申请表(包括电子版)等基本材料。
  (二)充分反映担保业务起止时间、担保金额、担保费率、贷款落实情况、与银行风险分担情况、准备金提取和管理情况等事项的必要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含有担保费率及保证金等事项的担保合同复印件、银行放款凭证复印件、企业缴付担保费有效票据复印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报告等。
  (三)对申请报告内容和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书面文件,包括本地区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汇总表和资金申请汇总表;
  (二)担保机构提交的清册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由自治区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市县财政部门和中介机构分别存档备查。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担保机构出现以下情形,可建议取消该担保机构当年享受补助资格。
  1.抽逃注册资本金及以其他任何形式变相减少注册资本金的;
  2.不提供相关财务资料,拒不配合审计的;
  3.未按规定计提三项准备金的;
  4.未注册为企业,并且未取得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的,或以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形式开展担保业务的。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计算的补助资金数额超过当年预算安排数额时,以预算安排数为限,同比例调减对各企业的支持额度。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每个会计年度担保业务获得财政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不含工业担保、走出去担保等政策性专项担保业务)。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市县财政部门的申请文件和审计报告,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有关担保机构。
  第十九条  监管措施。
  (一)宁夏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如有虚报、瞒报或重复申报等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各市县财政、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4日。《宁夏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5]10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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