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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8]2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4-3
实施时间: 2018-4-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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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扎实推进我省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助力“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建设。
  二、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
  努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全流程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推行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扩大公众监督,基本实现信息公开“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序深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2.坚持一般公开和重点公开相结合。重点公开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其他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参照执行。
  3.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4.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真实、便民、及时、准确。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范规定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
  三、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制定发布公开清单。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制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见附件),进一步明细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并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网站上及时发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省国资委等
  (二)拓展优化公开渠道。依托政府网站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及时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提高影响力。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开展在线服务,提升用户体验。引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省国资委等
  (三)构建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完善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指定媒介发布后,应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实时交互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发布。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省国资委等
  (四)推进信用信息公开。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涉及的信用信息应当同时交互至福建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福建”网站及时予以公开,并同时交互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省国资委,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
  (五)建立“黑名单”制度。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黑名单”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开,同时交互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林业厅,省国资委等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省级协调机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相应制定本级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于2018年5月底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开展监督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发改委每年开展一次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实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检查结果每年12月上旬分别报省政府办公厅,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将本领域工作开展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纳入绩效考核。省政府办公厅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各级各部门要将其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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