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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浙质发[2018]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6-8
实施时间: 2018-7-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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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新情况和质监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监管机关对外履行监管职能,即对申请人、获证人行为的合法性监管;二是监管机关内部层级监管,即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包括受委托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三是实施行政审批机关的同级内部监管。省市县三级部门应围绕上述三个方面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重点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省局负责全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及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统一管理。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受省局委托,负责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市县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各市县局应对辖区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进行事后监督检查。省局负责完善考评员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工作质量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事中事后监管。省局负责全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统一规范,直接负责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县局负责本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运用追溯检查、比对和能力验证等多种方式,监督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否有效履行强制检定等法定职责,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事中事后监管。省局全面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受省局委托,负责对资质认定过程中的技术评审进行全面核查,对技术评审专家进行日常管理,对技术评审专家库进行维护。市局依法负责辖区内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组织部署、监督检查、协调指导以及违法案件的督办、查处;承担省局委托下放的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检验机构的区域风险监测工作。县级局依法负责辖区内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承担省局委托下放的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对辖区内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省级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省局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统一管理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省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受省局委托,负责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工作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市县局负责本辖区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行政许可工作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包括行政许可程序及工作时限、申报材料符合性、检验报告及实地核查结果真实性等情况。
  (五)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省局《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质特发[2018]73号)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质监行政监管
  (一)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结合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先证后核”,多部门联合审批机制、“多证合一”等改革,针对质监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清单中的办事事项,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和信息互动共享机制,大力推行“互联网+标准化+政务服务”办事模式,全面贯彻精简理念,强化便民服务。加强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做好电子化归档工作,完善"最多跑一次"网上评价、电子监察体系,推动更多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实现网上办理,在线监管。
  (二)推进监管方式创新。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专家库),依托统一系统平台,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切实保障监督检查的客观公正。大力推进监管信息化。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推进数据共享,建立移动执法、电子案卷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充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技术,加快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完整信息链条。充分利用在线审批、监管稽查系统,实现联合审批与在线监管。充分利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化联动监管目标。
  (三)加强行政执法。逐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省市县三级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执法范围,避免重复执法。加强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建设,主动建立质监职能与市场监管平台的衔接联动机制,切实将识别和发现制售假冒伪劣窝点、非法土制锅炉、土制简易升降机等相关工作纳入全科网格建设和运行的内容,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加强重点领域和行业风险防范,完善区域内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完善大稽查工作体系和查办分离机制及执法监督机制,着力完善督办、通报、约谈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强化执法打假责任传导机制。
  三、进一步探索社会监管机制
  (一)完善信用监管体系。按照“统一网上平台、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发布渠道”的要求,抓好质量征信平台、监督抽查系统建设。省市县三级要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和相关数据平台,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存储和应用,并与质监部门的许可、处罚和监管工作有效衔接。主动参与配合信用主管部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将质量诚信纳入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自然人信用数据库建设内容。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推进质量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建设,将“黑名单”纳入信用管理系统,方便社会公开查询。
  (二)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建立“协会审查、政府发证”审批模式。探索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依法公示企业相关质量信息,督促企业强化特种设备安全、产品和服务质量及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推动缺陷消费品召回地方立法,鼓励企业主动召回缺陷消费品。指导和帮助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规范,完善行业自律框架,加快行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三)促进社会共治共管。整合举报投诉受理平台,畅通质监投诉举报渠道,发挥举报奖励作用。加强与重点企业、社会维权团体、职业打假人士的沟通和联系,切实发挥市民监督团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产品质量打假维权网络。加强与保监局、保险机构的合作,以特种设备中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设备为重点,积极推动建立质量安全社会保险机制,拓宽质量安全社会救济渠道。加强与媒体协作,强化舆论监督,每年曝光一批质量安全典型案件;鼓励新闻媒体客观反映企业在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增强质监系统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能力的重要保障。各市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模式,落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能。
  (二)建章立制。省局要对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明确的监管事项以及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其中对下放事项要继续完善配套监管机制并提升基层承接能力。各市县局要加强责任意识,加强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能力建设,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三)督促落实。省市两级应当根据许可法和相关委托文件的规定,结合组织法要求,加强对各市县局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综合运用监察、督查、法治监督等方式,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不被虚化。有行政许可职能(包括受委托机关)的市县局要严格依据许可法及相关质监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的条件、获证后的生产、经营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确保依法履职,监管到位。对监管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格监管执法的,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或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2018年7月9日起施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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