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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8]2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6-7
实施时间: 2018-4-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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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7日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促进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是指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按上年度本地失业保险费实际征缴额的7%提取,上解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全省调剂使用的基金。
  第三条 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20日前,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应当上解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上解计划送交同级财政(财务)部门,同时抄报省人社厅。各统筹地区财政(财务)部门应当依据上解计划,在每年3月底前将省级调剂金上解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户名“黑龙江省财政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工行哈尔滨中央大街支行”,账号“3500004409022116815”,汇款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子账户识别码“SYBXTJJ”),上解省级调剂金在“上解上级支出”科目中列支。省级调剂金上解完成后,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市(地、行业)本级和所辖县(市)上解调剂金数额分列明细,上报省人社厅备案。
  财政部门要将上解、下拨失业保险调剂金凭证复印件加盖财政专户财务印鉴后,交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记账依据。
  第四条 统筹地区及所辖县(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当地人社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汇报,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履行资金垫付手续,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下年度,由省级调剂金给予调剂,调剂金额不超过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上年度缺口的90%。各统筹地区所辖县(市)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结余基金给予弥补,省级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该统筹地区上年度实际弥补金额的70%,且不超过县(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缺口金额。省级调剂金调剂或统筹地区弥补后仍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缺口,是指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决算中,当期基金收入小计(不含财政补贴收入)与当期基金支出小计(含实际上解省级调剂金支出)之间的差额,在使用上年初滚存结余基金弥补后仍存在的收支缺口数额。
  第五条 统筹地区申请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及时足额上解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
  (二)按期完成省、市人社部门下达的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等主要工作指标;
  (三)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省级调剂金和补助资金每年申请一次,由统筹地区人社行政部门于4月底前提出申请,经省人社厅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复核后调剂使用。申请省级调剂金或补助资金时,需说明所具备的申请条件、申请资金数额、测算情况;申请补助资金的还应提供统筹地区基金给予所辖县(市)弥补缺口资金的拨款凭证等材料。
  第七条 省级调剂金结余不足支付统筹地区申请的调剂和补助金额的,不足部分由申请地自行解决。
  第八条 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和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筹集、下拨和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4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02]56号)和2015年5月14日由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上解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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