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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8]2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6-25
实施时间: 2018-6-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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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5日
  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8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推进决策实施公开,促进政策落实落地
  (一)加强决策预公开。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企业现实利益、需要全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公布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认真吸纳众智。政府网站要设置意见征集栏目,发布决策草案,提供社会意见反馈渠道。(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二)强化决策信息公开。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公开。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要设置政策文件和政府会议类栏目,集中公开以本级政府、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和政府相关会议信息;部门网站设置政策文件类栏目,发布本系统相关政策信息。(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政策解读,让群众听得懂、能认同,引导预期、凝聚共识。特别要围绕加快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深入实施“五大区域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深化基础性关键领域改革、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积极扩大消费和促进有效投资、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等方面重大部署,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重点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密切关注市场预期变化,把握好政策解读的节奏和力度,主动引导舆论。(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吹风会、网上访谈等多种形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对专业性较强的政策,牵头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报审文件时,须将解读材料一并报送。政府网站要设置政策解读专栏,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政府网站发布,并与文件互为链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四)推进执行结果公开。主动公开涉及民生、企业重大决策的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和监督方式等,全过程、全方位“晒太阳”、受监督,坚决整治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结合“十三五”规划、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是“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等,公开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落实结果。注重运用网上民意调查等方式,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取得成果,坚决杜绝群众和企业“被好评”“被获得”问题。(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五)规范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主办、谁公开”原则,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办单位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政府网站要设置专门栏目,集中公开答复全文,并在标题中标明建议提案内容概要。(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二、推进履职行权公开,促进行政依法依规
  (一)加强行政权力事项公开。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清单内容发生变化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履行告知义务,本级政府网站及时更新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省编委办牵头,省政府法制办配合)
  扎实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第二批试点工作,公开相关工作情况,按照国家工作要求,适时公开我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集中公开工商、质监、税务、卫生计生、环保、消防、交通运输、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与企业生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监管信息,公开执法主体的职责、权限和执法依据,公开执法流程、裁量基准等,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政府门户网站要与辽宁省企业信用公共监管平台进行链接。(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税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三)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抓好财政预决算公开,推动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政府决算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同步公开本级“三公”经费预决算,分项公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省财政厅负责)
  抓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结合实际选取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建设项目,公开项目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以政府网站为主要发布载体,积极利用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辽宁招标投标监管网、辽宁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等平台,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抓好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围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领域,依法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的公开工作。构建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抓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食品药品安全、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信息公开,坚持高效便民,面向基层,贴近群众,运用多种方式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加强引导,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公开的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体育局、省政府应急办、省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强化社会重大关切舆情回应。进一步强化政务舆情回应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对重要政务舆情、社会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及时回应不失声、妥善处置不缺位,并将工作情况向社会公布。密切监测收集苗头性舆情,特别是涉及经济社会重大政策、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冲击道德底线等方面的政务舆情,做到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有效回应。做好就学就医、住房保障、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食品药品安全、养老服务等民生方面的热点舆情回应,准确把握社会情绪,讲清楚问题成因、解决方案和制约因素等。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稳妥做好突发事件舆情回应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建立政务舆情应对问责制度,对重大政务舆情处置不得力、回应不妥当、报告不及时的涉事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整改。(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三、推进政务服务公开,促进服务优化优质
  (一)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81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推动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公共服务等更多事项“一网通办”,2018年底前全省70%的行政许可事项实现网上办理。(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信息中心配合)
  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库,编制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制作流程图,提供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填写说明等样例以及电子文档下载服务。办事指南内容要准确规范,与实际办事一致,杜绝“模糊性”语言和“兜底性”条款,除办事指南明确的条件外,不得自行增加办事要求。办事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让群众办事更明白、更便捷。(省编委办、省政务服务办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省信息中心配合)
  (二)切实提升实体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能力。全面加强实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统筹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强化部门协同,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推动线下线上服务融合,政务服务信息同源管理,确保群众和企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杜绝“体外循环、明进暗不进”。探索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运行模式,推动一事跑多窗向一窗办多事转变。加强政务服务中心软硬件设施配备,改善服务环境,结合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合理设置服务窗口,避免出现不同服务窗口“冷热不均”现象。进一步完善考核监管机制,规范服务行为,强化运行监管,确保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省政务服务办负责)
  (三)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及时公开企业开办时间、建筑施工许可审批时间再减少一半的相关举措、工作进展、改革成效等情况。及时公开“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及阶段性成果。进一步清理并公开企业和群众办事需要提交的各类证照、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加快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政务服务信息互通共享、校验核对、联动协同办理,减少材料重复提交。推动辽宁政务服务网与民心网网络回应人等平台对接,进一步完善网民留言、咨询的受理、转办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答复。制定公布全省“一次办”事项清单。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围绕办理“一件事情”,梳理涉及多个部门、需要企业和群众多次跑、多头跑的事项,制定“一件事情”清单。积极开展证照寄送、在线支付等服务。适时组织开展政务服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推动创新服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增添活力,为企业和群众办事增加便利。(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省信息中心配合)
  四、推进公开平台建设,畅通信息发布渠道
  (一)强化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认真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和《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继续做好政府网站监督检查,每月通报抽查情况。规范政府网站开办整合审批联动机制,全省政府网站开办整合须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同意后,进入备案流程,未经批准的,不予备案、不批复域名、不准许上线。规范政府网站域名,全部改造不以“.gov.cn”为后缀的政府网站域名;部门网站要使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下级域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编委办、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二)有序开放公共信息资源。构建公共信息开放平台,与省政府门户网站对接,逐步向社会开放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省委网信办负责)
  (三)优化政府网站功能。优化政府网站搜索功能,加强对政策文件信息搜索。政府门户网站要与本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专业网站进行前端整合,部门网站与平台对应栏目对接,确保信息同源,提升政府网站办事服务功能。(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四)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加快省政府网站群建设,年底前,省政府各部门网站要全部纳入省政府网站群管理。各市初步建成本地区统一的政府网站群,推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部门网站纳入本地区网站群,加快与省政府网站群对接。完成省政府门户网站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改造,新建的政府网站要全面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做好政府网站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工作;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五)用好“两微一端”新平台。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内容审查把关,不得发布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信息,信息发布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和维护,对维护能力差、关注用户少的可关停整合。(省政府办公厅牵头)
  (六)加快8890便民服务平台建设。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8890政务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18]12号),建设全省统一的集“举报投诉、政策咨询、便民服务”为一体的8890政务便民服务平台。除紧急类热线或国家部委有明确设立要求的、垂直管理部门的、独立性较强的服务热线,以及因专业性强、集成度高、咨询服务量大确需保留的热线外,其余均要整合到8890政务便民服务平台,逐步实现7×24小时受理、分转、办理、反馈群众需求,并按照省、市、县三级“统一平台、属地管理、分级办理”的原则构建工作体系。(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
  (七)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公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21号)要求,规范政府公报工作,加快政府公报电子化进程,推进建设政府公报数据库,有序开放政府公报数据。(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五、推进制度化规范化,促进体制机制完善
  (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即将修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全面梳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公开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公开申请接收转办联动机制,规范答复意见格式。新条例出台后,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落实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制度。按照“谁起草、谁提出,谁审查、谁认定”的原则,规范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印发的文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省政府办公厅负责)
  (三)做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总结验收。各试点地区要于2018年11月底前修改完善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形成总结报告,提出公开标准规范建议。2018年底前组织开展试点工作验收评估,总结试点经验。(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质监局配合)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除保密审查外,特别要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五)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要求,以表格形式,展示主动公开信息的名称、内容概述、责任部门、公开时限、发布载体、网站链接等。目录要按共性信息和个性信息进行分类,共性信息包括机构设置、政府文件、政策解读、舆情回应、法律法规等;个性信息包括部门业务信息和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信息。(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六)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教育、环保、文化、旅游、卫生计生、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事项目录,建立完善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
  (二)加强工作力量。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必要人员力量,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三)加强经费保障。给予政务公开培训检查、政府网站功能升级等必要经费支持,鼓励通过引进社会资源、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政务公开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考核监督。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绩效考核体系,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开展对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安排,认真抓好落实,并于2018年7月31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办)备案。承担重点公开工作任务的省政府部门,要在本工作安排印发后30日内,主动与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办)对接,研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相关栏目,并负责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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