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修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9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8-6-27
实施时间: 2018-7-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第二修正案》已经国务院核准。该修正案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进行了修订,《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委员会对原产地证书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及调整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正案对原产地规则修订的内容
  (一)在原产地规则中增加注释9。
  原产地规则第四条中的“累积成分”,应当按作为投入品的原产材料价值(VOM1)和加工最终产品的参加国所增加的原产材料价值(VOM2)之和计算。
  VOM1指在前一个参加国所使用的原产材料价值,该价值应当按照《WTO估价协定》第1条至第8条,第15条及其相应的解释性说明,以所核定的海关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
  VOM2指在加工最终产品的参加国境内获得的原产材料价值,以及在该国作为加工最终产品投入品而使用的价值,包括为生产最终产品而付出的直接劳动成本、直接管理费用、运输成本及利润。
  基于上述解释,如上述VOM1和VOM2之和不低于最终产品FOB价的60%,则该产品应视为加工最终产品参加国的原产产品。
  (二)在原产地规则中增加注释10。
  原产地规则第五条(二)2中关于“产品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的规定,应当解释为:如果该产品是处于非参加国海关监管之下,且未在非参加国海关办理任何进口通关手续的,则该产品应视为从出口参加国直接运抵进口参加国。
  所称“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应当理解为:产品的进口申报已被接受,且产品已由保税区放行,进入中间方的国内市场用于消费,或者随后按另一合同出口。
  凡是在保税区内处于海关监管下,且除第五条(二)3所列处理措施外,未进行任何加工或处理的货物,应当理解为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
  (三)增加附件,即:《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二、《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委员会对原产地证书调整的有关内容
  (一)修改原产地证书第5栏的背页填制说明,要求注明各项商品的6位HS编码。
  (二)在原产地证书第8栏的背页填制说明中,增加如下内容:
  (4)如果符合原产地规则第三条(二)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E”。在字母“E”的后面填上原产地标准(如“E”CTH)。”
  现将修订后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重新公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6年第57号、2007年第77号公告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7日

相关附件:
附件:《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 海关总署令第22 2014/7/1
成都海关公告2014年第13号 成都海关公告20 2014/12/26
关于明确经混矿处理的矿砂原产地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3/10/12
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9/10/15
关于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升级有关问题的通 税管函[2020]1号 2020/1/7
关于公布2017年原产地行政裁定[Ⅰ]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7/9/1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 海关总署令第25 2022/1/1
关于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有关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0/1/1
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