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工商综合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监管随机抽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工商管[2016]90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1-15
实施时间: 2016-3-15
失效时间: 2018-3-14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3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监管随机抽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15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监管随机抽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营造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不特定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开展综合监管,适用本试行办法。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广告监测、网络监测等,不适用本试行办法。
  本试行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开展综合监管进行随机抽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推进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公正透明。加强和改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监督检查的随意性,推进综合监管随机抽查的事项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结果公开。
  (三)厘清责任。由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综合监管随机抽查责任,发现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管辖原则依法处理。
  (四)监管高效。推动监管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各项职能整合,建立一次出动、综合检查的工作机制,提升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处置效率,加强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的高效衔接。
  第四条(综合监管随机抽查的组织启动)
  市工商局、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分局有权组织启动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和考评全市范围内的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分局可以根据区域工作实际,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综合监管随机抽查。
  市工商局组织全市范围的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
  (一)国家工商总局部署安排的;
  (二)市政府明确要求的;
  (三)市工商局和本市市级政府部门联合开展的;
  (四)市工商局认为需要开展综合监管随机抽查的其他情形。
  市工商局、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分局组织开展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检查范围、检查事项、抽查比例、法定依据、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事项。
  综合监管随机抽查的工作方案,应当自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应当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和效能监察。
  第五条(检查事项的确定)
  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具体检查事项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便利基层执法检查人员可以简易、可行、高效地开展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分局发起综合监管随机抽查的业务科(处)室按照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在落实第四条第四款要求的检查事项以及检查对象的信息公示行为外,还应当征求其余各业务科(处)室是否增加其他检查事项的意见,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
  对市工商局组织开展的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另行增加其他市场监督管理等检查事项;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其他综合监管随机抽查,也可以增加工商行政管理等检查事项。
  第六条(检查频次)
  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应当降低对同一企业的重复检查,除依法办理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外,每年对同一企业上门实地检查的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政府关切、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定。
  第七条(检查对象的随机抽取)
  综合监管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应当根据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的检查任务、企业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从登记注册的企业中随机抽取确定。
  全市范围综合监管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由市工商局随机确定。检查名单确定后,应当即时下达至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分局。
  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分局组织综合监管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由其随机确定。
  综合监管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名单,应当自随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抽查比例)
  全市范围的综合监管随机抽查,除上级机关有明确要求或待检查企业数量较少可以实施全面检查的以外,其余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应当设定一定的抽查比例。
  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分局组织综合监管随机抽查的抽查比例,自行确定。
  第九条(对违法失信企业的重点检查)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指向的对象范畴的,应当将其全部列入该项综合监管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最近三年有两条及以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最近三年有已经调查核实的10人以上群体性消费者投诉的;
  (五)市工商局认定的其他违法失信情形。
  前款规定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十条(执法人员的随机选派)
  各市场监管局和工商分局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综合监管随机抽查执法人员的随机选派,由各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通过下列方式随机选定:
  (一)各市场监管局、工商分局范围内的全员随机;
  (二)若干基层所范围内的局部随机;
  (三)基层所之间的交叉随机;
  (四)单一基层所的所内随机。
  第十一条(实地检查)
  综合监管随机抽查以实地检查方式进行。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填写表格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能当场纠正的,告知企业直接予以纠正;需要责令改正的,提出整改要求,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开展实地检查应当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集中登记的企业,除实地检查以外,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要求企业按照综合监管随机抽查规定的检查事项,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等有关材料,到基层所接受检查。企业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检查结果)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对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确定的检查事项,按照下列情形形成检查结果:
  (一)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
  (二)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三)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四)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五)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转案件处理程序;
  (六)其他情形。
  综合监管随机抽查的检查结果,应当由检查人员自对该企业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作出前款第五项检查结果,经调查查实企业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结果进行处理,自调查终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经调查查实企业确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一)通过实地检查,由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的;
  (二)通过实地检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三)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认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综合监管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可以事先与企业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企业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并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检查记录)
  基层所按照“谁实施、谁记录、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加强综合监管随机抽查材料、信息的收集、记录、整理和维护。对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等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当及时汇编装订成册。
  第十六条(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应用系统)
  市工商局按照以促进基层所实际运用的便捷、高效为主要原则,确定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发建设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应用系统。
  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应用系统应当具备开放兼容的功能,支持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场综合监管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加强整合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职能。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任务,应当通过应用系统下达。
  第十七条(补充规范)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应当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杜绝执法随意性,消除多层重复检查。
  综合监管随机抽查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经一定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外,检查情况应当全过程公开。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运用市场巡查方式对企业开展实地检查。
  第十八条(参照执行)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综合监管进行随机抽查,参照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试行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3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琼府办[2016]20 2016/8/23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事中事后综 赣财会[2018]25 2018/8/3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63 2018/7/18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 赣府厅发[2016] 2016/4/22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6] 2016/10/24
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6]5号 2016/2/6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 穗府办函[2017] 2017/1/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旅游市场综合监 川办发[2016]97 2016/11/3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综合监管的实施 大政办发[2014] 2014/12/2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 成办发[2024]12 202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