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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桂工商发[2017]1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6-13
实施时间: 2017-6-13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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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转型升级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登记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登记方式采取注销新设程序办理,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设立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遵循“积极引导、尊重自愿、促进转型”的原则。
  二、转型升级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积极引导其自愿申请转型升级:
  (一)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达到或接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
  (二)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三)从事科技创新型、连锁经营型、规模生产型经营的,或有自主品牌、有一定成长性的;
  (四)其他有转型升级意愿的。
  三、登记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类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个体经营者自主选择。转型升级的企业应符合《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主体要件,企业投资人中应含有原个体工商户业主。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采取注销新设方式办理工商登记。新设企业申请材料中应载明属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事项。
  (三)在不重名和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前提下,转型升级的企业可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
  (四)转型升级的企业以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的产权证明符合登记要求且仍在有效使用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文件可以沿用。
  四、登记流程
  (一)办理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附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升级企业名称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名称中“字号+行业”+“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时,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附件2)。
  (二)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文件
  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证件的变更。
  升级企业增加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文件到有关审批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拟升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且住所(经营场所)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设立升级企业时无需重复提交住所权属证明文件。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及企业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持《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相关法定材料到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核发《个体工商户注销核准通知书》。
  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在上述流程的基础上,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文件和通知书,按企业登记规范及要求,提交设立登记文件。登记机关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附件3)。
  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与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应同时办理,或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后30日内办理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升级企业的成立日期为企业登记机关的核准日期。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与企业设立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受理,内部流转,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五)升级企业档案管理
  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后,升级企业档案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由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按照档案迁移程序将原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移交给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做好档案合并、保存等管理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遵循便民高效原则,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在申请人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登记和申请设立时,做好前期指导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限时登记。
  (二)各市工商局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情况的数据统计与分析,于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填报《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登记表》(附件4)报自治区工商局个私处。
  (三)对个体工商户升级前获得的注册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以及其他具有时间接续性的荣誉称号,各级工商部门要帮助升级企业办理有关延续、过户、备案手续,提高升级企业诚信创新经营能力。
  (四)各级工商机关应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积极推动出台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地方性扶持政策,解决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广泛宣传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有关政策,加强政策解读(附件5),主动释疑解惑,促进广大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附件: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设立企业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证明
  4.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登记表
  5.政策解读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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