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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工商发[2016]18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11-28
实施时间: 2016-11-28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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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相关处室(单位):
  为了规范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等相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省局第十四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28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和《四川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随机抽取市场主体等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登记事项、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及时向社会公示的监督管理行为。
  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第三条“双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第四条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县(区)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推进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有效实施,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资金、设备等保障支持。
  第五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抽查事项公开、抽查程序公开、抽查结果公开。
  第六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以“双随机”抽查为重点,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随机抽查检查,探索依托大数据支撑监管、风险分类监管的新机制,并积极推动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
  第七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等检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二)通过大数据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
  (三)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线索;
  (四)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
  (五)其他不适用于“双随机”抽查方式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构,统筹协调相关日常工作。
  各市(州)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工作实际需要,年初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并及时上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各市(州)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抽查事项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全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工商总局及省政府,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内设机构统筹推进、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业务条线明确随机抽查的检查要求,制作检查文书格式,规范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程序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采取登记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列入抽查名单的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登记事项的检查,由其登记机关实施。
  对列入抽查名单的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检查,由具有管辖权的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登记事项和经营行为合并抽查,一次性完成,提高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第十一条 上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管辖的市场主体等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检查,检查结果由委托部门记载于市场主体名下。
  第十二条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建立市场主体等检查对象名录库,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象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统一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并派发至各登记机关;其他事项的检查对象由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名单抽取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执法人员实施“双随机”选派时,应考虑地域分布、行业特点、业务专长、人员配备、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系统内随机、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工商和市场监管所随机、若干工商和市场监管所内随机、单一工商和市场监管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等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被随机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定向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双随机”抽查力度,对重点行业、高危行业、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等开展定向抽查。
  第四章 检查内容
  第十八条 检查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登记事项、经营行为。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检查,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上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检查,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检查,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检查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经营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执行情况;
  (二)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直销企业直销活动情况;
  (四)流通领域成品油、农膜化肥经营行为;
  (五)格式条款制定和使用情况;
  (六)销售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情况,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七)市场主体商标使用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代理行为;
  (八)广告经营者经营行为、广告发布者发布行为(按照《广告法》规定纳入监测范围的除外);
  (九)其他依法应当实施检查的经营行为。
  第五章 检查程序
  第二十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相关市场主体检查记录表格。检查记录表应当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检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
  违反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试行)》规定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实施监管。
  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且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予以公示。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机制、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当建立市场主体抽查检查监督管理档案,统一存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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