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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9-22
实施时间: 2016-9-2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199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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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直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31号),确保全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顺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确保改革实施顺利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区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9月2日自治区领导在乌鲁木齐颁发出我区第一张“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标志着全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实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主动加强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协同推进机制,认真安排部署,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职责,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改革实施顺利。
  二、做好改革的过渡衔接,加快存量企业换照进度
  对已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领取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由自治区工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及企业年报的相关信息推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统计局等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统计局等部门将接收到的信息及时分发至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机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实施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营业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核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营业执照继续有效,2018 年1 月1 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存量企业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工作,力争今年底前基本完成存量企业换照工作。
  三、规范登记行为,进一步优化登记程序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企业营业执照的样式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在日常工作中,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完整录入企业登记信息,并确保登记注册数据的准确无误。同时,要加强企业基础数据的采集、归集和运用工作,为部门间信息推送和数据互联共享提供保障。
  四、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紧紧围绕“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业务流程、文书规范等,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使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宣传工作,推进改革成果应用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类媒体作用,并运用新闻发布会、印发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开展集中宣传,强化“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登记窗口直接面对企业的优势,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充分释放改革红利,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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