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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工商合[2015]9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12-3
实施时间: 2015-12-3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27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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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国家工商总局于2012年起对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以下简称“守重”企业)的命名工作作了重大改革,由原来的认定方式改为向社会公示的方式。省工商局于2013年6月制定并下发了《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为顺应形势的发展,市工商局也于2014年6月制定了《南京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为了在我市各区做好区级“守重”企业公示工作,进一步规范统一区级“守重”企业公示工作程序,市局制定了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3日
  南京市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指导意见
  一、区级“守重”企业命名方式由原来的认定改为向社会公示的方式。
  二、南京市各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参加区级“守重”企业公示。
  三、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区“守重”企业的公示机关。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直接受理,也可以委托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受理申请公示企业的申报资料,并进行初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复审、会审、公示,以及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进行处理和反馈。
  区级“守重”企业公示采取集中公示为主的方法,公示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四、“守重”企业公示遵循的原则:
  (一)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非评比达标的原则;
  (四)非有偿服务的原则;
  (五)非终身制的原则。
  五、申报“守重”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
  (二)在被公示的年度内经济效益良好;
  (三)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四)在被公示的年度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申报区级“守重”企业,应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有关行政许可证照的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办理本企业“守重”企业公示的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件复印件;
  (五)需要向公示机关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先进行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申报企业名单,以书面的形式向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环保、税务、安全生产监管、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经审核符合公示条件的“守重”企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网络公示平台予以公示或政务网站予以公告。
  区级“守重”公示企业,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可申请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八、“守重”企业实行属地动态监管,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公示机关核实无误,可撤销其公示;若发现企业有一般违规行为,应当通知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发现机关应报请公示机关撤销其公示。对被撤销公示资格的企业收回证书。被撤销的企业自被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守重”企业。
  “守重”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向公示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经核准后予以换发“守重”企业公示证书。
  “守重”企业在公示有效期内遗失公示证书的,企业应凭遗失公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向公示机关提交补发申请,经审核后补发证书。
  九、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公示工作完成后60日内,将被公示的“守重”企业的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将企业资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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