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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成工商发[2018]23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5-30
实施时间: 2018-5-30
失效时间: 2023-4-29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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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天府新区城市与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环保与城管局、简阳市工商和质量监管局,各区(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局直属市场监管分局 :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在加强企业监管中的信用约束作用,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按照“一审一核”程序开展管理,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开展相关核查工作。企业发生迁移的,由迁入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相关管理工作。
  (三)适用范围:本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管理工作,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
  (一)列入情形
  第一类情形: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第二类情形:未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第三类情形: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四类情形: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列入时限
  1.属于第一类情形的,在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四川)]以登记机关的名义自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2.属于第二类情形的,自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3.属于第三、四类情形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三)列入程序
  除第一类情形由公示系统(四川)自动列入外,其他情形应按照以下程序列入:
  1.核查。根据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发现企业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情形的,由核查人员依情形对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材料。
  2.初审。初审人员对核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列入条件的,登录“四川智慧工商一体化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智慧工商”)进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菜单栏,勾选列入事由、核查方式并填写核查情况,签署“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受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提交核准人员复核。
  3.复核。核准人员收到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后,登录“智慧工商”进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菜单栏进行复核。同意列入的,签署“同意列入”的复核决定,打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不同意列入的,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退回初审人员。
  4.公示。作出列入决定的,通过公示系统(四川)、成都信用网予以公示。
  企业同时存在多项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分别注明列入事由,统一作出列入决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再出现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程序进行处理。
  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
  (一)企业申请条件
  1.因第一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逐年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可提出移出申请;
  2.因第二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履行公示义务后,可提出移出申请;
  3.因第三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其更正公示信息后,可提出移出申请;
  4.因第四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在其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后,可提出移出申请。
  (二)企业申请材料
  1.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信用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见附件1)。
  5.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移出时限
  1.企业因第一、二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申请移出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2. 企业因第三、四类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申请移出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并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四)移出程序
  1.受理与核查。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当受理,发放《受理申请回执》;不符合移出条件的,不予受理,制作、发放《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由核查人员依情形开展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受理人员根据核查情况,认为符合移出条件的,登录“智慧工商”进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菜单栏,选择移出原因,并根据移出原因填写申请移出的理由,签署“经审查,该企业符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条件,请予复审核准”的受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提交核准人员复核。
  2.复核。核准人员收到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后,登录“智慧工商”进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菜单栏进行复核。同意移出的,签署“同意移出”的复核决定,打印《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和《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需退回修改的,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退回受理人员;不同意移出的,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退回受理人员,同时制作、发放《不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见附件3)。
  3.公示。作出移出决定的,通过公示系统(四川)、成都信用网予以公示。
  企业有两种以上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需待所有列入情形消除以后方可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没有完全消除的,对已消除的情形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程序进行处理,而不作移出决定。
  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核查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或非实地核查。
  (一)对第一类情形的核查
  1.作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前,公示系统(四川)自动核查相关情况,符合列入条件的,以登记机关的名义自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2.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核查人员应通过公示系统(四川)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进行核查。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核查人员应对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未按时公示的,应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二)对第二类情形的核查
  1.作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前,核查人员应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核查,对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形成以下核查材料:《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见附件4)、企业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信息的网页截图。
  2.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核查人员应对企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核查,对已履行公示义务的,形成以下核查材料:企业已公示有关信息的网页截图。
  采取实地核查的,核查材料还应包括《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见附件5)、《企业公示信息检查通知书》(见附件6)、现场检查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三)对第三类情形的核查
  1.作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前,核查人员应对企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视为符合第三类情形:
  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核查结束后根据需要应形成以下核查材料:企业公示信息的网页截图、公司章程、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对外投资账册、银行进账单、政府文件等。
  2.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核查人员应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需要形成以下核查材料:企业公示信息的网页截图、公司章程、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对外投资账册、银行进账单、政府文件等。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检查时,可以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采取实地核查的,核查材料还应包括《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企业公示信息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四)对第四类情形的核查
  1.作出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前,核查人员对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下列情况的,视为符合第四类情形:
  通过实地核查,确认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上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或物管公司、其他第三方)等予以证明的。
  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确认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核查结束后根据需要应形成以下核查材料: 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或物管公司、其他第三方)等出具的证明材料,地址核查函或相关证据材料。
  采取实地核查的,核查材料还应包括《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企业公示信息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2.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时,核查人员对企业原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或变更后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以下核查材料:《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企业公示信息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五、异议处理
  (一)企业申请条件
  企业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见附件7)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异议处理程序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能证明列入有误的,不予受理,制作、发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能够证明列入有误的,应当受理,制作、发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受理通知书》(见附件9);受理后,核查人员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形成相关核查材料;受理人员根据核实结果,制作、发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见附件10),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修改或删除经营异常记录。
  发现列入事由错误的,按照以下程序修改:
  1.初审。初审人员根据相关材料,审查发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错误的,登录“智慧工商”进入“经营异常记录修改”菜单栏,修改列入事由,签署“该企业列入事由错误,拟进行修改”的受理意见,制作、打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并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提交核准人员复核。
  2.复核。核准人员收到相关材料(含电子数据)后,登录“智慧工商”进入“经营异常记录修改”菜单栏,进行复核。同意修改的,选择“审核通过”,制作、打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见附件11),签署“同意修改”的复核决定,同时重新补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不同意修改的,选择“审核不通过”,并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签署“该企业列入事由不存在错误,不同意修改”的复核决定,同时制作、打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驳回决定书》(见附件12)。
  3.公示。审核通过后,通过公示系统(四川)、成都信用网予以公示。
  发现不应当被列入的,按照以下程序删除:
  1.初审。初审人员根据核查材料及相关材料,制作、打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填写核查情况,签署“该企业列入错误,拟进行删除”的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核准人员复核。
  2.复核。核准人员收到相关材料后,同意删除的,登录“智慧工商”进入“经营异常记录删除”菜单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删除原因,删除列入经营异常记录,并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删除”的复核决定。
  六、自行纠错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核查,主动发现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智慧工商”进入“经营异常记录修改”或“经营异常记录删除”菜单栏,修改或删除经营异常记录,具体操作参照“异议处理”程序办理。
  七、档案管理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单独组成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专卷,并进行扫描、装卷、归档,统一存放于企业登记档案。其中,列入、移出审核表等不对外公开查询,涉及企业财务数据信息,未经该企业同意,不对外公开查询。
  八、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企业信用承诺书
  2.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不予受理通知书
  3.不予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通知书
  4.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
  5. 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
  6.企业公示信息检查通知书
  7.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
  8.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9.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受理通知书
  10.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
  11.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审批表
  12.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驳回决定书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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