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对外经贸 > 反倾销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8-6-22
实施时间: 2018-6-22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7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税则号列:2922.1100、2922.1200和2922.150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8年第50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商务部2018年第50号公告明确的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221100.01、29221200.01和29221500.00。
  如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据此决定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在征收反倾销税措施实施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22.1100、2922.1200和2922.1500项下属于上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的商品时,商品编号也应填报为29221100.01、29221200.01和29221500.00。如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不实施反倾销措施,本公告关于商品编号的填报要求届时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2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50号.rar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初裁 商务部公告2013 2013/7/18
关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12/1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决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4/6/8
关于实施腈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6/7/14
关于对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17 2017/8/18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 2002/4/15
关于执行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世贸组织争端裁决的立案公 商务部公告2016 2016/6/20
关于对原产于沙特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措施的 商务部公告2014 2014/7/25
关于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8 2018/6/8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 商务部公告2018 2018/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