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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8-6-22
实施时间: 2018-6-22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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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税则号列:2922.1100、2922.1200和2922.150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8年第50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商务部2018年第50号公告明确的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221100.01、29221200.01和29221500.00。
  如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据此决定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在征收反倾销税措施实施期间,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22.1100、2922.1200和2922.1500项下属于上述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的商品时,商品编号也应填报为29221100.01、29221200.01和29221500.00。如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不实施反倾销措施,本公告关于商品编号的填报要求届时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2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50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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