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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6-15
实施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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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升纳税服务质效,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实名办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信息采集
  (一)实名信息采集
  1.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自然人纳税人本人及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通过风险提示扫描出有风险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办税人员除了青岛辖区内的自然人纳税人,单位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发票领购人,还应包括经单位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本人临时授权的其他办税人员。临时授权的办税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2.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未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尚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相关人员进行补充采集。
  3.税务机关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中人像信息无法采集的,单独采集实时人像信息。
  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4.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
  现场采集。办税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件”),特定法定代表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现场采集其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互联网采集。互联网采集包括银联及支付宝授信实名认证、身份证活体识别实名认证。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通过网上办税或掌上办税系统完成授信认证或证件人脸识别认证后,系统自动核对人员身份信息一致性,并完成补充信息采集。
  二、实名办税验证
  (一)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对特定法定代表人,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二)实名办税验证方式分为现场验证和互联网验证。
  现场验证。办税人员或特定法定代表人办理实名事项时,应该对实名信息进行验证。税务机关通过叫号机实现实名取号,验证通过后,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办理实名信息采集时使用的相关身份证件。
  互联网验证。办税人员或特定法定代表人登录税务网上办税系统时,应完成实名身份信息与人像信息的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办税人员再次在税务网上办税系统办理实名事项的,可采用动态短信验证码、数字证书等方式确认办税人员身份。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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