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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比例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6-15
实施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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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现将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6]10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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