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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6-15
实施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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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的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未经税务机关实名信息采集: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已经税务机关实名信息采集的:提交办税人员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自然人通过身份证件扫描登录方式登录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发票,自助办税终端对申请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或实名信息验证。
  2.在自助办税终端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有关税费。
  3.在自助办税终端领取发票。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在办税服务厅公开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亦应按本公告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随着国地税机构改革进程的推进,办税服务厅国税地税业务办理由原来“进一个厅、办两家税”向国税地税业务“一窗通办”转变,为方便纳税人熟悉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快速办理涉税业务,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和国税地税融合办税的现状,修订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并重新发布。
  二、制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
  3.《积极推进国税地税业务“一厅通办”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8]42号)
  三、起草过程
  (一)前期准备。根据机构改革和推行实名办税的相关要求,以及办税服务厅推进国税地税业务融合,在办税服务厅推行国税地税“一窗通办”的工作要求,优化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对修订后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重新发布。制定部门对修订后的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性审查,不存在限制排除竞争的情形。
  (二)征求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等文件相关要求,未公开征求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提交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税务总局决定,加快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融合,实现国税地税业务“一厅通办”。我省各级税务机关积极行动,整合办税服务资源,实现国税地税业务一窗办理,优化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为了让纳税人广为知晓代开发票的办理流程,增强纳税人办税的确定感,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进行发布。
  二、《公告》的修订内容
  (一)《公告》明示了办税服务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流程。
  (二)《公告》取消了实名办税推行后,自然人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的规定,简化了资料的报送。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本《公告》执行。

相关附件: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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