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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6-15
实施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0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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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重庆市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额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50号),对重庆市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额,核定为每月70元/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7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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