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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6-15
实施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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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公告如下:
  一、根据我省实际,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中“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问题,全省统一按企业支付价款的50%减除。
  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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