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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证司[2004]11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2-18
实施时间: 2004-2-18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33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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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请你所对所审计的上海上市公司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1、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本着诚实信用、勤免尽责的原则,对上海辖区内上市公司存在的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和有关违规担保问题进行认真审计、如实上报。
  2、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审计报告出具当日向我办上报专项审计意见(本通知收到前已出具审计报告的于收到本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办上报专项审计意见)。专项审计意见以文字和表格相结合形式反映,表格附后。会计师出具专项审计意见时需同时报关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和电子文档,或发E-mail至行业联系人。
  联系人:袁同济 刘斌
  联系电话:64332002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
  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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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vamary   2011年8月5日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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