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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6-15
实施时间: 2018-6-15
失效时间: 2023-1-3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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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定了《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税务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上海市税务局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内容进行梳理,制定《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对《裁量基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涉案金额巨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继续实施的;
  (四)多次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行为证据资料的;
  (六)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依法复制有关资料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案卷中,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适用《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集体审议决定:
  (一)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的案件;
  (二)与《裁量基准》确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处罚案件。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决定,应当自发现涉税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责令税务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范的,税务机关应当主动纠正。对于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裁量基准》中所称“三年”指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36个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相关附件:
附件.docx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2-12-28
实施时间:2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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