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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不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公告
发文文号: 深市监公告[2018]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6-13
实施时间: 2018-6-13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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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市国税局《关于提请吊销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函》(深国税函﹝2017﹞499 号)所列宝安区公明镇创兴炳坚首饰店等19643户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经深圳市国税局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吊销该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名单请在本局公告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ww.szmqs.gov.cn)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公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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