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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国资委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7-18
实施时间: 2013-7-18
法规类型: 其他 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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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改进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云国资监事[2013]115号),省国资委制定了《云南省国资委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13年7月18日
  云南省国资委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监事会工作力量,增强监督检查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改进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云国资监事[2013]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聘请的协助监事会工作的企业外部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
  第四条 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由省国资委选聘和管理,主要任务是协助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省国资委和监事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处(以下简称监事会处)承担。
  第五条 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主要从企业、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中的退休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中选聘,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专业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法律等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
  (三)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熟悉企业情况,从事企业财务、审计、经营管理、法律事务等工作或经济管理工作10年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为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
  第六条 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选聘:
  (一)监事会处对相关单位退休人员和中介机构专业人员进行摸底调查,经初步筛选,建立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人才库;
  (二)监事会处根据工作需要,拟订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选聘方案,明确聘请数量、具体条件,并从人才库中提出初步人选,征得拟聘对象同意后,报省国资委分管领导审核;
  (三)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省国资委党委会议或主任办公会研究审议,确定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选聘方案;
  (四)办理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聘用手续。
  第七条 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聘期1年。聘用期满仍符合聘用条件的,经考核合格,按上述程序继续聘用。不再续聘的为自动解聘。
  第八条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内部工作程序后,向省国资委提出派驻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申请。监事会处根据监事会申请,提出拟派驻名单和派驻期限,经省国资委分管领导批准,向监事会派出。
  第九条 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派驻监事会期间,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监事会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工作任务由监事会主席安排。派驻期满,监事会主席应对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派驻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并提交监事会处。
  第十条 经监事会主席同意,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有关会议,查阅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资料,核查公司财务、资产状况,向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由监事会负责协调公司提供,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派驻期间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等工作性支出,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向监事会下达特定事项的监督检查任务,并直接派出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 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监事会的有关纪律要求和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活动;除必要的工作支出外,不得在公司报销任何费用或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三条 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享受工作津贴,由省国资委支付。工作津贴包括固定津贴和派驻津贴,具体标准由省国资委制定并适时调整。固定津贴从聘用当月起计发,聘用期满的下月起停发。派驻监事会期间享受派驻津贴,按派驻期间的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作津贴由监事会处核定计算,分管领导审批,于计发月份的下月上旬发放,从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项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 监事会处应加强对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全面掌握其工作情况。聘用期满,监事会处应对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其能否胜任工作,报分管领导确认,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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