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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改进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7-18
实施时间: 2013-7-18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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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改进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国资委
  2013年7月18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改进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意见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立以来,省属企业监事会牢记使命,依法履职,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推动企业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深化和改进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强化监事会在公司治理、国资监管中的作用和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监事会工作的认识
  监事会作为公司法定监督机构,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与董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监事会作为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处于国资监管前沿,承担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责任。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企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必须进一步深化对监事会工作的认识,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责,切实发挥监事会在企业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中的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工作机制
  监事会工作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国资监管各个方面,工作跨度大、涉及面宽、任务繁杂。要进一步优化监事会内外部工作环境,理顺各方面工作关系,为深化和改进监事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明确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别行使经营决策权、监督检查权、经营管理权,形成职责明确、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监事会各项工作保障机制与公司其他治理机构相同,日常履职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列支,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二)建立健全监事会工作机构。省属企业应单独设立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设机构,工作上受监事会领导,日常管理由公司负责,主要承担协调联络和服务保障职责。办公室主任由监事会专职副主席兼任,副主任由公司在征求监事会意见的基础上调配,且应专人专职。
  (三)加强公司内部监督资源的配合联动。省属企业应建立监事会、纪检、监察、内审、财务等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构建信息互通、优势互补、成果共享、协同配合的大监督工作格局。应健全子公司监事会工作体系,加强集团监事会与下属公司监事会工作联系,构建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密切省国资委机关与监事会的工作协同。省国资委有关处(室)对省属企业履行国资监管相关职责时,要主动与监事会沟通信息,认真听取监事会意见建议,及时通报工作结果;对监事会揭示的重大问题和风险,要认真核实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抓好督促整改,并将处理意见和督促整改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工作处反馈。监事会应积极支持配合省国资委有关处(室)开展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情况、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三、进一步落实监事会监督职责
  监事会作为公司法定监督机构和国资监管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公司财务和重大事项进行监督。要进一步落实监事会职权和责任,保障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一)落实监事会知情权。公司财务会计资料、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材料应按监事会要求提交或供监事会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党委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应按公司相关规定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监事会全体监事均可列席会议。重要经营活动、重大投融资、产权转(受)让、考核薪酬分配及违法违规事件、法律诉讼案件、安全环保事故等重大事项应及时通报监事会。报送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等省直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通知应向监事会提供。上述资料提交、会议通知、重大事项通报和请示报告提供等事项,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二)落实监事会调查权。监事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成员(含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咨询情况。有权要求公司其他管理人员和部门报告说明有关事项。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股东(大)会和内部决策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抽调公司财务、审计、法律、工程管理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落实监事会质询权和建议权。监事会应强化对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决策行为的监督。公司聘请年报审计机构方案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决议前,应征求监事会意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内部决策会议,监事会可以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公司内部决策会议审议并报省国资委审批(备案)的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应对事项及其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以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形式报省国资委,作为省国资委审批(备案)的重要依据。公司启动上述重大决策事项前期论证工作,应告知监事会,监事会可视情况实施过程监督,公司有关部门应予支持配合。省国资委会议研究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主席应列席会议。
  四、进一步充分运用监事会工作成果
  监事会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是监事会工作成果的重要体现。要高度重视成果运用,充分听取监事会情况反馈和意见建议,切实制定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一)加强工作情况汇报。省国资委把监事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和监督检查成果的综合运用。国资委每年一季度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听取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报,掌握省属企业改革发展、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研究重大事项处理决定,安排部署全年工作任务。开展省属企业年度集中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组应听取监事会情况汇报,并将监事会成员全部纳入个别谈话范围,研究提出考核评价意见和等次建议应征求监事会意见。委党委研究确定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监事会主席应列席会议。省国资委领导到省属企业开展调研检查等工作,省国资委办公室应提前通知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应参与调研检查相关工作。
  (二)加强揭示问题整改落实。省属企业应高度重视监事会揭示的重大问题和风险,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公司每年上半年应召开专题会议,由监事会向董事会、经理层交换上年度监督检查意见,董事会成员、经理层、监事会指定的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会议。董事会、经理层应专题研究制定揭示问题的整改措施;年底前,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反馈,或以口头方式向公司相关领导反馈并做好书面记录。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反馈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监事会要求的时间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未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应详细说明原因。监事会揭示问题需省国资委做出处理的,由监事会工作处牵头,协调监事会和相关处(室)共同办理。
  五、进一步强化监事会一岗三责
  在省属企业监事会中聘请党建督察员和特邀纪检监察员,是省国资委党委加强企业党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党建督察员和特邀纪检监察员应在认真履行监事会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切实履行党建督察和纪检监察职责,进一步强化一岗三责。省属企业应按照《云南省国资委党建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云国资党工[2008]65号)、《云南省国资委纪委、监察室特邀纪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云国资纪通[2008]14号)的规定,落实党建督察员和特邀纪检监察员列席工作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参加培训调研等权利,主动沟通党建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反馈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切实保障党建督察员和特邀纪检监察员享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知情权、监督权、评议权和建议权。
  六、进一步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
  监事会自身建设是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要从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考核评价等方面着手,统筹抓好监事会建设,进一步规范监事会工作,提升队伍能力素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省属企业监事会应建立健全会议、报告、考勤、工作档案管理、行为规范等工作制度,从制度上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和内部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监事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送重要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提出重大决策事项意见建议应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并形成决议和会议记录。年度工作计划、季度监督检查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按省国资委要求报送。工作制度、报告、会议记录、考勤登记表、提示与建议、反馈意见书面记录等工作档案应收集齐备、分类归档。
  (二)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省属企业监事会换届工作,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原则上应当调整。提高监事选派标准,强化与省国资委机关人员交流,优化专职监事的专业、职级、年龄配置,不断改善监事会人员结构。聘请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外部人员,建立外聘监事会工作人员队伍,充实监事会工作力量。坚持和改进监事会月度专题讲座制度、集中学习培训制度,将监事培训与董事培训结合起来,进一步提升培训质量,密切监事与董事的沟通交流,促进监事会工作与董事会工作的协调配合。
  (三)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健全省属企业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考核评价制度,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评价、量化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准确、全面地评价监事会履行职责、落实制度、遵守行为准则的情况和监督检查工作成效。积极探索考评结果与干部培养、使用、奖惩、任免挂钩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监事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监事会激励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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