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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资发[2010]9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6-27
实施时间: 2010-6-27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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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监事会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实行当期监督,是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提高监事会监督的时效性,增强监督有效性和灵敏性的重要措施。为更好地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监管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简称企业)更好地支持配合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要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地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要自觉遵守有关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联系规定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要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建立联系制度,明确联系机构、联系人员和方式。
  第六条 企业要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监事会工作联系小组或办公室),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室(或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企业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职能部门要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企业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企业要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监事会做好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要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要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的工作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商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规定
  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职工代表大会;
  (三)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四)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五)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的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应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应及时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若监事会主席未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其他监事会人员在会后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向监事会主席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
  监事会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企业应及时向监事会通报会议情况并请监事会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应按照与监事会商定的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及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按照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的填报工作。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接受自治区审计机关审计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自治区国资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合理确定资料收集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资料应编制交接清单,需退还企业的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章 协同配合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中介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中介机构进行协调。
  在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中介机构要加强与监事会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计划,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与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和起草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八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查处要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第三十条 企业应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七章 交换意见和整改落实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通过座谈会、签发提醒函件、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示及自治区国资委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等形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落实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并及时向监事会反馈。
  附件: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附件:
  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二、企业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企业财务有关资料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年报审计材料,企业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
  (二)企业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
  四、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及分析资料
  五、企业当期重要事项情况资料
  (一)企业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非主业及高风险业务投资、对外担保、业绩考核、收入分配、主辅分离、关闭破产清算等资料;
  (二)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薪酬和职务消费、兼职取酬、股权激励等情况;
  (三)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诉讼和仲裁、违法违纪违规等资料。
  六、企业及其重要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七、报送自治区国资委和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纪要,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资料
  九、与企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及市场状况等资料
  十、自治区审计及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情况资料
  十一、监事会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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