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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资规[2011]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11-29
实施时间: 2011-11-29
失效时间: 2016-11-28
法规类型: 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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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办、局),省出资企业: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规范对企业总法律顾问的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工作分为年度履职评议和任期履职评议。
  第四条 年度履职评议由省国资委在次年三月份组织进行。任期履职评议根据任期内每个年度履职评议结果,结合企业经营班子任期届满综合考评进行。
  第五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年度履职评议工作,采取总法律顾问述职、所在企业法人代表评议、专家评审、省国资委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向省国资委述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向公司董事会述职。
  第七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述职应围绕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自身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企业重要经营决策法律审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等方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并对本人在以上各项工作中所发挥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同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年度履职评议采取书面述职和现场述职两种形式进行:
  (一)书面述职。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每一工作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并报送述职报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总法律顾问述职报告报送省国资委,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总法律顾问述职报告报送董事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现场述职。企业总法律顾问按照规定进行现场述职。
  第九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汇总总法律顾问述职报告及考评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确定年度现场述职对象;
  (三)确定专家成员组成评审小组;
  (四)专家评审小组审阅总法律顾问述职报告及相关资料,听取总法律顾问现场述职;
  (五)专家评审小组形成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表见附件);
  (六)企业法人代表评议意见(评议意见表见附件);
  (七)确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综合评议结果。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年度现场述职评议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法制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企业法律风险控制、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以及述职报告质量等因素确定进行现场述职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并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述职对象和任职单位。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总法律顾问的年度现场述职评议由董事会参照本办法进行,并将评议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管理职责和监管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国有控股公司的总法律顾问向省国资委现场述职。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法制机构建设滞后、重大法律纠纷较多、法律风险突出的企业,可以要求企业总法律顾问年中或连续年度现场述职。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工作需要,成立由法院等相关部门、中央在鄂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监事会和相关职能处室等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小组。
  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工作纪律,确保客观公正,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在接到述职通知后,应做好述职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场述职时间一般在30分钟之内。
  企业总法律顾问在现场述职时,应当就有关问题接受评议人员的质询。
  第十四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采取百分制量化考评,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根据年度现场述职评议和书面述职评议的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企业法人代表评议意见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年度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议意见并确定其年度评议结果。其中总法律顾问述职评议权重为70%,所在企业法人代表评议权重为20%,省国资委综合评定权重为10%。综合评定结果和评议意见书在省国资委及企业网站进行公示后书面通知述职对象及其任职单位。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以任期内每个年度履职评议结果为基础,结合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情况对企业总法律顾问任期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其评议结果。
  第十七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90分为称职,60分(含)-75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履职评议结果作为对企业总法律顾问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任期综合考核、奖惩、任免(续聘、解聘)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况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一)因失职或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出具的法律意见错误,重大经济合同审核及重大事项处置把关不力,造成企业出现重大法律风险并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总法律顾问应有职责,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三)应当参加履职评议,未经省国资委批准,无故不参加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连续三个年度或任期履职评价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奖励;连续两个年度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进行整改;一个年度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进行整改,连续两个年度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或解聘)或建议免职(或解聘)。奖惩方案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并实施。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在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工作中因玩忽职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管理制度,对总法律顾问述职报告和履职评议意见进行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组织其子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述职评议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评分表
  2.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评议意见表
  3.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职评议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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