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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资办[2016]23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2-5
实施时间: 2016-12-5
法规类型: 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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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部)、各监事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委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资委
  2016年12月5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推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在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相关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对出资监管企业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省国资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第五条 省国资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应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公开的形式和范围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省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
  (一)省国资委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事程序和联系方式等;
  (二)省国资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工作指引及各类监督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
  (三)省国资委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等相关信息;
  (四)省国资委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建设、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五)省国资委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外部董事和委派总会计师有关情况;
  (六)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
  (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有关情况;
  (九)所出资企业名录、主业目录、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十)所出资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增资扩股等有关情况和结果;
  (十一)所出资企业重要人事变动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有关情况;
  (十二)所出资企业投资、对外合作、科技创新年度汇总情况;
  (十三)省国资委社会中介机构选聘信息;
  (十四)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十五)省国资委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十六)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十七)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十八)省国资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省国资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免予公开的信息。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生产、生活和科研的需要,向省国资委申请获取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省国资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下列途径公开:
  (一)省国资委网站;
  (二)新闻媒体;
  (三)省国资委编制的政策法规汇编;
  (四)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国资委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福建省档案馆、福建省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定期编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指南和年度报告。
  国资委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国资委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省国资委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四)依法不属于国资委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依申请提供有关政府信息,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省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办法》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驻省国资委纪检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未按规定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
  (三)在公开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五)违反《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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