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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资运营[2015]17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8-24
实施时间: 2015-8-24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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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所出资企业:
  《所出资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已经8月14日委党委(扩大)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2年下发的《所出资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闽国资综合[2012]180号)同时失效。
  福建省国资委
  2015年8月24日
  所出资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所出资企业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为年度考核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考核。
  第三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的原则组织实施,应客观、公正、公平地对企业的管理状况进行评判,有效发挥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的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国资委依据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并对所出资企业内部管理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按照产权管理关系组织开展。所出资企业负责其权属企业的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第六条 省国资委在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与政策,建立和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制定和公布考核评价标准。
  (二)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三)对所出资企业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在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收集整理资料。所出资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考核评价基础资料,于每年4月中旬提供上一年度管理绩效自评价报告及其它所需的有关资料;提供中介机构上一年度审计管理建议书。
  (二)根据企业实际,建立和完善权属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
  (三)组织开展权属企业的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对权属企业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考核评价内容与考核评价指标
  第八条 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采取省国资委评议和专家评议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年度经营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判。
  第九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包括年度管理重点工作、基础管理、发展创新等指标,反映企业负责人考核当期所采取的各项经营管理措施及其成效。
  第十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可根据不同年度工作任务的变化进行调整,考核评价内容能够量化的,采用量化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一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各指标的权重依据考核评价指标的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
  第四章 考核评价标准与考核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标准根据考核内容,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水平和出资人监管要求,由省国资委统一制定和发布。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标准具有行业普遍性和一般性,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调整个别指标的权重。对于考核评价标准没有列示,但对被考核企业经营绩效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在考核评价时也应予以考虑。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应根据企业在考核期间管理绩效的实际情况,参考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标准,确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分值(计分规则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科技创新、重点项目建设、抓龙头铸链条、资本证券化、党建工作等方面有显著成效和突出贡献的,酌情给予适当加分,以充分反映不同企业的努力程度和管理难度。企业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廉洁自律、维稳等方面发生不良事项的,应当予以扣分(加分扣分细则具体详见附件3)。
  第十六条 对存在加分扣分事项的,企业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在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自评价报告中加以单独说明。考核评议过程中,省国资委可与企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五章 考核评价工作组织
  第十七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具体包括收集整理管理绩效考核评价资料、组织考核评议、形成考核评价分值和确定考核评价结果等环节。
  (一)收集整理资料。深入了解被考核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充分收集并认真整理考核评价的有关资料。
  (二)组织考核评议。将被考核企业的有关资料送达省国资委考核评价委员会成员和考核评价专家。组织对企业的管理绩效指标进行评议打分,提出考核评价初步结论。
  (三)汇总得分和初步结论。将得分和结论与企业沟通反馈;企业根据实际,提出反馈意见。
  (四)确定考核评价结果。将考核评价得分和结论,以及企业意见,提交省国资委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形成管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阅读相关资料,了解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实际情况,听取关于财务绩效考核评价情况的介绍;
  (二)参照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分析企业管理绩效状况;对考核评价指标实施独立评判打分;
  (三)对企业管理绩效进行集体评议,并提出意见,形成考核评价结论;
  (四)形成企业年度管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过程中,省国资委考核评价委员会和考核评价专家需进一步了解企业相关情况的,企业应当接受相关询问或提供补充资料。
  第二十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考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考核结果,对企业管理绩效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二)对企业管理绩效状况进行评议,并发表专家意见,形成考核评价结论;
  (三)确定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分值。
  第二十一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专家组由省国资委聘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企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用,聘请的专家应不少于7名。考核评价专家应当在充分了解企业管理绩效状况的基础上,对照考核评价标准,采取综合分析判断法,对企业管理绩效指标作出分析评议,并直接给出考核分数。
  第二十二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具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备企业管理、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了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方针、政策;熟悉被考核企业所处行业状况。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成立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委员会,考核评价委员会成员由委领导和委机关相关处(室、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价委员会成员结合所掌握的企业情况及企业所提供的自评价报告,进行评议打分,提出考核评价结论。考核评价得分和结论需经考核评价委员会集体研究。
  第六章 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考核评价结论。考核评价结论包括考核评价咨询意见、存在问题与不足、管理建议,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给企业,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年度管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 省国资委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绩效变化比较分析,并根据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程度和实际情况,修订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标准、内容和权重。
  第七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提供的相关考核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专家应当履行勤勉职责,认真阅研和分析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打分,并提出合理的咨询意见。对于在管理绩效考核评价过程中不认真、不公正,出现考核评价结果或者意见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对考核评价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省国资委将不再继续聘请其为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专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开展内部管理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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