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风险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6-8
实施时间: 2018-6-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7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规定,单位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时,无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
  近期,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部分纳税申报数据存在较高涉税风险。如:个人工资薪金为0元或1元、单位大部分员工长期工资薪金为3500元、规模较大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长期申报税额为0元等情形,明显不符合常理。税务机关将定期针对上述情形,进行评估核查。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排查上述涉税风险,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8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 内地税字[2006] 2006/12/25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 宁地税发[2005] 2005/3/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 沪地税所二[200 2006/12/2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 安徽省地方税务 2017/4/1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份征期有关工作的 国家税务总局甘 2020/2/2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 京地税个[2002] 2002/12/18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 浙江省国家税务 2016/5/1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8/6/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 湘地税函[2006] 2006/3/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工作有 琼地税函[2007] 2007/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