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国资管理 > 产权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省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国资发[2013]8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3-19
实施时间: 2013-3-19
法规类型: 产权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阅读人次: 37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
  我委于2012年12月4日下发《关于组织产权管理人员学习<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及有关文件的通知》(晋国资办[2012]22号),并转发了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以下简称:指引)等相关文件,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产权登记的文件,尽快熟悉系统软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和《指引》的要求,规范省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确保按时完成省属企业产权重新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建立省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长效机制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企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国有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产权登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产权登记工作责任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健全组织机构。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将产权登记工作落实到专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产权登记工作长效机制。请各单位于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分管领导、部门名称、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名单、联系方式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国资委(同时报电子版)。
  二、加强学习,积极做好重新登记的相关准备工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认真学习《暂行办法》、《指引》及《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等产权登记相关文件,深刻领会各项条款的内在含义及新的要求,认真梳理本单位长期投资项目及国有产权投资管理链条,核实相关投资企业基本信息,为对接省国资委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充分准备。
  三、明确职责,对省属企业产权登记进行分级管理
  (一)省国资委负责对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进行产权登记管理,并对已办理产权登记的省属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证;省属企业负责对其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向省国资委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对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所属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表;
  (二)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直属企业脱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11]39号)等有关文件,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委托给原主管厅局管理的脱钩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分以下情况进行管理:
  1、委托原主管厅局管理的9个集团公司:
  (1)其集团本部的产权登记,由对应的受委托厅局负责管理,并由省国资委对已办理产权登记的集团核发产权登记证;
  (2)9个集团公司分别负责管理其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并对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所属企业核发产权登记表;
  (3)集团公司未成立的,企业产权登记由其对应受委托厅局负责管理,并报省国资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其他委托给原主管厅局管理的脱钩企业的产权登记,由其对应受委托厅局负责管理,并报省国资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委托给有关省属企业管理的企业的产权登记,由受托的省属企业负责管理,并报省国资委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负责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具体业务委托山西省产权事务中心承担。
  四、具体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核发产权登记表,应当通过产权登记系统向省国资委申请统一编号,并加盖产权登记专用章。
  (二)产权登记专用章按省国资委规定的统一式样刻制(产权登记专用章式样见附件),并报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备案。
  (三)各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形成分析信息,每年度形成分析报告。
  每季度结束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省国资委报上一季度产权登记分析信息;每年3月20日前,将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后,向省国资委上报分析报告。
  (四)各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五)省国资委对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日常登记、档案管理、监督检查、整改事项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
  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侯志彪 联系电话:0351-7218066
  山西省产权事务中心 石玉英 联系电话:0351-7218406
  电子邮箱:sxgzwcqdj@
  山西省国资委
  2013年3月1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财教函[2013]24 2013/12/1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所 津财会[2018]20 2018/11/1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有关问题 穗财资[2014]30 2014/10/1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浙财文资[2014] 2014/7/1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新版产权登记表证 内财金[2012]52 2012/5/7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金融类 2018/5/14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 冀财资[2013]36 2013/6/1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穗财资[2014]27 2014/9/24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 津财统[2001]3号 2001/1/17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金融等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 京财金融[2000] 200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