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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出资企业日常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12-20
实施时间: 2013-12-20
法规类型: 产权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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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目前,我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重新登记相关工作已基本完成,产权登记汇总数据已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审核通过,并在《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建立起我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数据库,为全面开展产权登记日常工作奠定了基础。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以下简称:指引),全面开展产权登记日常工作,现就下一步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已完成产权重新登记企业的打证、打表及资料整理归档等后续工作
  (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信息系统》专职经办人姓名,我委已委托“久其公司”在系统中完成了各单位用户名的设置工作,具备了打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和《企业产权登记表》的基本条件。
  1、各市国资委按照《暂行办法》、《指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市实施方案,组织完成已登记企业的打证、打表工作;
  2、省属企业的打证、打表工作要按照省国资委晋国资发[201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完成已登记企业的打证、打表工作。
  (二)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要认真整理登记企业相关资料,按照合规性资料目录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产权登记纸质档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二、对产权重新登记工作进行自查,进一步补充完善我省产权登记数据库
  (一)对已完成产权重新登记的企业数据进一步核实,对相关资料进行校对纠正;
  (二)对产权重新登记的总体情况进行自查,进一步补充完善产权登记信息和数据,对不完整的信息和缺失的资料进行充实;
  (三)对符合规定条件、要纳入产权重新登记范围但因故未登记的企业,应进一步核实情况,继续补充数据资料,并按有关要求完成登记工作。
  三、认真开展国家出资企业的日常产权登记工作。
  (一)对已完成产权重新登记,但在2012年6月30日以后发生了《暂行办法》和《指引》规定的变动或注销登记事项的企业,要按照《暂行办法》、《指引》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日常变动、注销产权登记;
  (二)对2012年6月30日以后注册成立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指引》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要办理日常占有产权登记的相关手续;
  (三)开展日常产权登记需注意的有关事项:
  1、要组织产权登记工作人员继续深入学习《暂行办法》、《指引》和省国资委下发文件的相关规定,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真负责的做好日常产权登记工作;
  2、要全面熟练掌握《信息系统》的各项操作要领和各项功能,确保日常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并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为国资监管各项工作服务的最大效能;
  3、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要定期备份电子数据,建立登记企业的电子档案,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完整。
  4、各单位在办理日常登记时,要确保登记录入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同时必须在《信息系统》合规性资料目录的“业务办理申请文件”栏中上传由集团公司出据并加盖集团公司产权登记专用章的申请文件;在合规性资料目录“其他”栏中上传合规性资料目录所列各项资料(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只上传关键页)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5、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要按照《暂行办法》、《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和《信息系统》有关指标描述和要求,逐项认真核对登记企业上报的《基础信息表》和“合规性资料目录”,并逐级审核上报,规范完成国家出资企业的各类产权登记工作。
  6、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要按照《暂行办法》、《指引》等有关规定,定期对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认真组织开展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每季度形成分析信息,每年度形成分析报告。每季度结束后,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省国资委报上一季度产权登记分析信息;每年3月20日前,将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后,向省国资委上报分析报告。
  产权登记是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对外投资的总体及分布情况的客观记载,是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提供决策依据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市国资委、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指引》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认真扎实组织开展国家出资企业日常产权登记的各项工作。
  山西省国资委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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