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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发文文号: 津政发[2010]5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76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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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如下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并随着国有经济发展壮大逐步调高上缴比例。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之间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从2011年起,对我市市属企业按净利润10%收缴国有资本收益,在“十二五”期间,上缴比例原则上每年递增一个百分点。企业净利润主要包括:
  1.企业经营净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4.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对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新闻出版、监狱劳教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净利润,在五年内暂免收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即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3.其他支出,主要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是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会同市国资委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会同市国资委研究制定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收缴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市国资委是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会同市财政局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等。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根据以收定支原则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国有资本收益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共同研究制定,另行下发。
  各区县应参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制定本区县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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