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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资规划[2016]1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8-29
实施时间: 2016-8-29
失效时间: 2021-8-28
法规类型: 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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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管企业:
  为贯彻市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发挥国有企业在全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4号),市国资委制定了《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经市国资委第1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请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2016年8月29日
  附件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市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发挥国有企业在全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激发企业创新创业积极性,打造国有企业新优势,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4号),现就市属国有企业创新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委十届九次全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围绕完善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促进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基本原则
  --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围绕国有企业产业链延伸,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和新业态,形成发展新动力。
  --创新机制,激发活力。进一步解放思想,破解制约国有企业创新创业的突出矛盾,营造良好环境,激发职工创新创业的热情,加快形成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氛围。
  --人才为本,强化激励。充分发挥人才在创新创业中的核心作用,加快培养一批优秀创新型人才,推动落实管理、技术等重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提高技术和管理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整合资源,培育优势。围绕主业,聚集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创业要素,搭建双创平台,培育一批创业团队和创新型企业,增强发展的内生动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
  利用国有企业人才、科技、土地、厂房等资源,积极搭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大力培育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创公司”)。到2017年,双创平台达到30个,小创公司达到1500家;2020年,双创平台达到40个,小创公司达到4000家,国有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的种子基金、天使基金、产业基金达到20支。
  二、主要措施
  (三)分类引导创新创业模式
  制造类企业。可依托国家(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利用厂房、设备等资源,发挥技术、人才、资金的优势,紧密对接《中国制造2025》,重点围绕互联网+、智能制造、生产性服务业等,结合产业链的延伸和扩展、科技成果转化,创办众创空间和小创公司。
  房地产及施工类企业。可利用房地产、楼宇、物业服务及其他资源,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双创平台,积极探索众创空间、孵化器的发展模式,打造小创公司专业服务商。
  商贸流通及交通运输类企业。发挥现有交通运输、物流仓储、营销网络、品牌经营等优势,围绕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双创平台和创业团队、小创公司,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投资类企业。可发挥投融资渠道、项目信息、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等优势,通过提供资金支持、咨询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建设双创平台和培育小创公司。
  能源、公交、水务等公益类企业。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重点围绕管理、品牌、服务、商业模式等,培育发展智慧城市、智能公交、智能供水等科技型企业和小创公司。
  (四)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优化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对于市属国有企业创办的小创公司,不计入国资监管企业管理层级。市属国有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小创公司的设立、增减资、产(股)权转让等环节,优化决策流程和程序,提高决策效率。
  简化创投基金的管理。对国有企业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市属国有企业可以按照基金整体收益水平设置考核指标,不对基金所投的单个具体项目逐一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可由市属国有企业制定。
  灵活设置小创公司股权比例。鼓励企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或其他个人及团队以技术、成果、创意等,领办创办小创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灵活设置股权比例,做到宜控则控,宜参则参。
  建立尽职免责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环境,对于在创新创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勇于进取、勤勉尽责、廉洁自律的个人、企业以及各类国有创投基金等,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因客观原因未能成功的,依法免除相关责任,不予追究。
  (五)推动职工创新创业
  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对离岗创业的科技人员,对在津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受身份、编制和职称等相关政策。在职科技人员(非企业领导)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
  鼓励职工自主创业。企业其他职工和团队,可发挥自身优势,依托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携创意、项目、自有资金等进行自主创新创业,市属国有企业要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为职工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六)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引进和管理。鼓励企业通过项目合作、联合研发、双向挂职、短期工作、技术(管理)顾问等柔性方式,引进一批海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人才,为企业提供专业智力支持。搭建企业技术骨干人员双序列晋升渠道,拓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具有专长的创新创业人才成为专家。
  培育创新型人才。实施“双创”英才计划,选拔建立创新创业企业家人才培养梯队,强化各项培养扶持政策,着力打造一支具有现代创新理念、国际发展视野、勇于创新创业的青年企业家队伍;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建设专业化、国际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对创新创业人才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在企业双创平台创新创业的人员,由原企业协助办理各类人才评奖和资助申报手续。
  (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小创公司可以采用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使用企业商标专利等,许可使用费由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市属企业也可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将内部的技术类无形资产转让给所属小创公司,转让价格不低于第三方符合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对企业在科技研发、创新资源收购等方面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前期尽职调查费、企业模式和业态创新转型等费用,以及创新平台建设和行业标准制定等投入,经认定的,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八)建立多层次资金来源
  鼓励创新创业投资。支持企业吸引社会资本,建立种子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并购基金等,强化对创新成果在种子期、初创期的投入,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对成长期、成熟期项目的跟投机制,成立科技担保基金。
  拓宽创新创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参与投贷联动试点,充分利用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租赁机构支持企业加快装备改造升级等政策,利用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拓宽企业创新融资渠道。
  三、工作保障
  (九)加强组织领导
  市属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把创新创业作为企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激发企业创新动能。要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具体工作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创新创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层层落实责任,抓好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十)加大创新创业考核权重
  完善国有企业创新创业评价考核体系,科学合理设置创新创业指标,提升创新创业成效考核权重。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将创新创业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分类考核指标;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中,加大创新工作考核力度。
  (十一)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
  总结国有企业中创新创业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加强各类媒体对国有企业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导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国有企业中蔚然成风。
  (十二)完善创新创业工作机制
  市国资委建立国有企业创新创业工作机制,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推动,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研究协调解决国有企业创新创业过程中的问题,加强对发展双创平台、小创公司以及人才方面的指导和支持,促进国有企业创新创业工作取得新成效。
  (十三)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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